zlwnevergone
发表于 2007-12-10 19:20:20
原帖由 lalayu 于 2007-12-9 22:37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319o 我没工作没钱没房子
女人对钱没概念 ...
你说的这些都不是问题
zlwnevergone
发表于 2007-12-10 19:20:55
51(o) 就我没工作 没钱什么都没~
考...刺激我呢~
lihui893
发表于 2007-12-10 22:37:54
9公主
富贵的小mm
lihui893
发表于 2007-12-11 07:57:03
【前言】国家统计局昨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PPI达到了4.6%的高位,较10月的同比增幅增长了近50%,为两年来的最高值。这一数字也大幅超出了市场此前预期的3.4%。按照既定的日程,国家统计局将在今日公布11月的CPI数据。
11月CPI今日揭晓
在11月份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今天揭晓之前,11月工业品出厂价格(PPI)以创两年新高的数字,提前敲响了警钟。
国家统计局昨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PPI达到了4.6%的高位,较10月的同比增幅增长了近50%,为两年来的最高值。这一数字也大幅超出了市场此前预期的3.4%。
数据显示,11月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和生活资料价格同步快速上涨,分别以4.8%和3.7%双双刷新了年内纪录。
其中,原油出厂价格同比上涨22.6%,而上个月这一增速还只有4.2%。成品油中的汽油、柴油和煤油则摆脱了部分下降趋势出现了全面上涨,出厂价格分别上涨3.9%、8.8%和8.0%。
“导致PPI快速上涨的主要原因还是石油价格的推动,”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首席经济学家祝宝良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另外,铁矿石价格、煤炭价格的上涨也推升了整体的工业产品成本,在物价变动上显现了输入型通胀和成本上涨型通胀的双重特征。”
石油价格和铁矿石价格等国际原料上涨因素已经对中国的原料产业的价格产生了实际推动作用。在钢铁行业面临铁矿石涨价压力纷纷调整2008年钢材价格后,有媒体报道称,五大电力集团在煤炭价格上涨压力下,也通过中电联向发改委递交了涨价申请。
跳空增长的PPI也结束了此前CPI高涨、PPI保持稳定的局面。由于工业原材料的价格传导链远比粮食和猪肉的价格传导链要长,因此更有可能将结构性物价上涨推升为全面价格增长。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随着国家增加成品油供给的一系列措施陆续落实到位,我国成品油市场供应“会很快恢复正常”。
祝宝良表示,在成品油的供给上并不存在问题,明年在理顺成品油定价机制方面,政府可能会有所动作,但高物价仍会让政府慎重考虑。
按照既定的日程,国家统计局将在今日公布11月的CPI数据。
由于11月以来,食品价格仍维持上涨态势,业内大多预期11月CPI将维持高位增幅。11月PPI中食品价格的涨幅也超过了9.1%。
“我们预计11月份CPI数据可能再创历史新高,达到6.7%~6.9%。”中金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在上周末的一份报告中表示。
高盛日前发布的报告显示,预计11月份CPI同比增幅达到6.7%。申万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11月份CPI将位于6.7%~6.9%的区间内,期望值为6.8%附近。
在11月系列数据公布前,央行进行了年内第十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在本周系列数据公布后,市场对央行加息的预期再起。
不过,在外部因素方面,美联储进入减息通道已成为现实。在经历了年内六次加息之后,中美之间的息差已经越来越小,持续加息的空间有限。(第一财经日报)
11月PPI增速达4.6% 创两年多来新高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4.6%,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6.3%。均创下两年多来的月度新高。对此,专家表达了对通胀压力加大的担忧,认为即将出炉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将会很高。
PPI上涨压力开始释放
我国PPI增幅曾在2005年8月高达5.3%,之后2006年PPI同比仅增长3.0%。今年前9个月的PPI增速大多保持在3%以下(仅1月份为3.3%),然而从10月份开始,PPI涨幅跃至3.2%。有专家指出,在国内生产资料出厂价格的推动下,未来PPI的上涨压力很大,从11月份开始已经有了压力释放的迹象。
“如此之快的PPI增幅令人吃惊,即将出炉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估计将会很高。”麦格理银行经济学家保罗·凯维表示。
生产资料出厂价领涨
从统计数据看,11月份的PPI增长主要由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引领,上涨了4.8%,比10月份加快了1.7个百分点,其中,采掘工业上涨15.1%,比10月份加快了9.7个百分点,原料工业上涨6.8%,比10月份加快了2个百分点,加工工业上涨2.4%。
生活资料出厂价格同比上涨3.7%,比上月加快了0.2个百分点。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9.1%,衣着类上涨1.0%,一般日用品类上涨2.3%,耐用消费品类下降0.8%。
原油涨幅高达22.6%
中信证券宏观分析师陈济军表示,PPI的高企一方面受到同期国际油价突破新高的影响,同时国内需求也较旺,基础建设和房地产的投资将金属和建材价格继续推高。
分品种看,11月份原油出厂价格涨幅最大,高达22.6%,比10月份的涨幅加快了18.4个百分点;成品油中的汽油出厂价格由降转升,从10月份下降5%转而上涨3.9%;柴油和煤油出厂价格也比上月提高了7.3、7.7个百分点。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出厂价格同比上涨6.2%,其中原煤出厂价格上涨5.9%;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也同比上涨11.7%,其中,普通大型钢材价格上涨10.5%,普通中型钢材上涨19.0%,普通小型钢材上涨20.6%,线材上涨13.7%,中厚钢板上涨12.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同比上涨10.6%,其中铝和铅分别上涨1.8%和41.2%。
在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中,燃料动力类、黑色金属材料类、有色金属材料类和化工原料类购进价格分别上涨9.9%、9.7%、3.4%和3.6%。
1-11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2.9%,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4.1%。(上海证券报)
11月PPI增4.6%创两年新高 专家称通胀压力将加大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统计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4.6%,增速大大高于10月份的3.2%,创下两年来新高。国家信息中心高级经济师祁京梅对此表示,以能源、原材料等为主的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势必会传导到相关产业,因此未来消费物价的上涨压力将相应增加,有可能不再是单纯的结构性通货膨胀了。
统计显示,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同比上涨4.8%,生活资料出厂价格同比上涨3.7%,其中,食品类价格上涨9.1%。分品种看,原油出厂价格同比上涨22.6%,原煤出厂价格上涨5.9%,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出厂价格同比上涨11.7%。
此外,燃料动力类、黑色金属材料类、有色金属材料类和化工原料类购进价格分别上涨9.9%、9.7%、3.4%和3.6%。另外,1-11月PPI增速为2.9%,高于1-10月的2.8%,也高于1-9月的2.7%。
中信证券宏观分析师陈济军认为,PPI的高企一方面受到同期国际油价突破新高的影响,同时因国内需求也较旺盛,基础建设和房地产的投资将金属和建材价格继续推高。中国已从11月1日起将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价格每吨各提高500元人民币。
发改委此前表示,由于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仍在上涨,因此对原油、铁矿石和粮油价格在内的输入型通货膨胀要有充分估计,另外理顺资源环境价格也会推动价格上涨。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压力仍然较大。
多位经济学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11月份CPI增幅有望超过10月份的6.5%,再创历史新高。在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指出,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胀,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新京报)
lalayu
发表于 2007-12-11 10:31:25
319o 我朋友排了好长时间队 才加上油 四个钟头 那小姐才给他加两百块 真强悍了
lalayu
发表于 2007-12-11 10:32:06
原帖由 zlwnevergone 于 2007-12-10 19:20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女人对钱没概念 ...
你说的这些都不是问题
319o 额你养我?
lihui893
发表于 2007-12-11 17:25:09
小拉很可爱...可惜...照片没看到过...算了...
明年元旦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近日引起媒体与市民广泛关注。东方网记者今天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对新法的运用和理解,不少企业、职工存在一定误区,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还需澄清。
误区一:《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企业
“劳动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劳动合同法》里的“劳动者”显然是狭义的,是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范围的。其实在《劳动合同法》适用问题上的误区有两个:一是认为《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企业;二是认为《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任何劳动者。
《劳动合 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要指出的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法律同时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误区二:规章制度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前提的,作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里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不算违反合同和用人单位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误解,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样误解的结果就是,一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单位签订,而很多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了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的。其实,许多单位的实践经验表明,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而大多数职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与单位同舟共济,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误区四:订立合同是企业跟职工的事,与工会无关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维权其实是很具体的,比如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还包括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意见等。既然法律赋予了工会这一神圣职责,用人单位就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而职工应该学会紧紧依靠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误区五:收押金违法但可以要求职工提供担保
收取职工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这几年越来越多地遭到严厉地打击和查处,于是一些单位转而要求职工提供担保,否则就不予以录用。现行法律法规等对用工担保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合同法》首次明令禁止用工担保,其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扣押各种证件。如果违反,作为职工来讲,应大胆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财产权不受侵犯。
[ 本帖最后由 lihui893 于 2007-12-11 17:49 编辑 ]
lalayu
发表于 2007-12-11 21:04:43
(:) 嘿 来看小朋友的新闻
lihui893
发表于 2007-12-12 07:59:3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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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并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主持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议上讲话,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以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品种,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续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四是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进展。在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房价快速上涨、供应结构不合理、调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临较大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层次原因。同时,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外,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
刘士余强调,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监会于9月27日联合发布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刘士余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蒋定之在会议总结时强调,出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既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更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一是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防范房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会议精神为基准,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要居安思危,汲取和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的分析研究,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二是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制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则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将贯彻文件精神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四是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确保所有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知尽知,按统一政策规范相关业务。
蒋定之最后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专题会议。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购买第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9月27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央行今日发布的《补充通知》对“第二套房”做出明确说明,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来认定房贷次数。(中国新闻网)
央行敲定二套房认定标准 要求各银行定具体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央行、银监会报备。
《通知》明确,购买“第二套房”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此外,《通知》强调,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中国新闻网)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水平 购二套房按首套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日前,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房贷新政”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今日发布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中国新闻网)
央行:从国际上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发现教训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上表示,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
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此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以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品种,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续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四是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进展。
他同时表示,在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房价快速上涨、供应结构不合理、调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临较大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层次原因。同时,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外,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中国新闻网)
第二套房贷政策以户为单位执行 补丁发挥威力
央行银监会同时规定,有贷款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均按新政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昨天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
央行、银监会昨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央行副行长刘士余、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表示,今后要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并将严厉查处假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
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同时,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通知同时强调,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央行、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备。
央行、银监会曾于9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该通知发布之后,是以个人还是以户为单位执行房贷政策,一度成为商业银行执行政策的分歧点所在。(上海证券报)
公积金贷款首度纳入紧缩令 房贷冲击波加倍增大
央行及银监会于昨天晚些时候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令房地产市场措手不及。多数市场人士感到意外,并表示新政将对未来楼市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补充通知》,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该按照不同的首付成数和利率区别对待。专家称,将公积金贷款纳入‘二套限令’将使房贷紧缩政策真正显力。
《补充通知》要点:
●第二套房贷政策以户为单位执行
●有贷款记录的均按新政执行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该按照不同的首付成数和利率区别对待
促紧缩政策真正显力
“补充通知很及时,且与中央经济会议确定的从紧信贷政策吻合。其中将公积金贷款纳入‘二套限令’将使房贷紧缩政策真正显力。”上海某公积金专家表示。专家介绍,目前,全国公积金累积已经达到约10000亿元,虽然占银行体系的资金比重还很小,但从房贷规模来看,到今年上半年,全国商业房贷与公积金房贷的比例大致为5:1。上海今年以来的新发放贷款中,商业房贷与公积金贷款比例已经达到2.5:1。“如果信贷紧缩不能覆盖公积金贷款,将使二次房贷限制政策失去信贷投向控制的意义。”专家称。
根据《补充通知》,已经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该按照不同的首付成数和利率区别对待。而此前,在9月27日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发后,相关部门解释,暂时不考虑公积金贷款是否列入新的信贷政策要求之内。
加重购房者观望情绪
根据《通知》,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
此次《补充通知》另外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资数。对已经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贷款买房可按首套自住房政策执行,否则按第二套房贷执行。已经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买房也适用上述规定。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套数的规定也将是影响楼市交易量的重要细则之一。”上海中原地产按揭部负责人介绍。据了解,目前上海等地均按照人为单位执行“二套限令”,这样的操作比较宽松,加上每年年底都是楼市淡季,《通知》的实际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市场人士认为,一旦以户为单位计算,更多刚性需求和投资需求将会选择进一步观望。
落实到地方尚需时日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某支行个人贷款部经理则告诉记者,今年4月起,上海楼市进入快速回暖期,因此9月底以来的新政影响没有带来房贷业绩的同比大幅下调,但环比确实下降了30%以上。一些银行如果无法将对公业务的贷款指标移入对私业务,可能房贷量会更低。“如果以户为单位收紧购房贷款,对贷款业务确实会有较大影响。”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但是,市场人士也透露,央行与银监会公布政策之日并不是地方具体执行新政的日期。银行贷款政策从总行下发到分行,再到具体支行大概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因此保守估计,新政执行日期可能在明年1月中旬。
另据了解,早在9月中旬,上海已经开始区分多次和首次申请公积金房贷享受不同的最高限额政策。比如第一次贷款的夫妻双方可以叠加计算贷款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多次购房者则不能享受这种叠加政策。
“多种迹象表明,《补充通知》将房贷新政的紧缩力度进一步加强。但如何确认购房者之间的夫妻和亲属关系,如何严查税收、户籍、房产、收入等多项个人信息,还需要地方执行部门的全面配合。政策越繁杂越是给执行者留下放松的空间。”专家提醒。(上海证券报)
“不打折”严控房贷楼市又被“泼凉水”
楼市因9月底出台的房贷新政而患上的“感冒”还没有完全好,如今又被泼了盆“凉水”。
昨天,央行和银监会公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主要对之前市场议论和基层执行都较有差异的“第二套房”问题作出了更严格化的确定。业内人士认为,这再次体现了国家严控房贷“不打折”的态度,并且至少在未来几个月内,楼市将面临进一步降温。
根据《补充通知》,无论是以“户”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还是公积金贷款购房也被算入房贷次数,都显示出国家对房贷的控制严格化、不松口的态度。“《补充通知》虽然篇幅不大,但影响可能较之前的房贷新政通知更大。因为我觉得央行方面是在感受到了9月底房贷新政出台后,各家、各地银行存在利益博弈的情况,因此进一步统一规则,不让政策落实有‘擦边球’可打。”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高级评论员杨红旭表示。
基于房贷新政出台后对10、11月楼市已造成的成交下滑的降温效应,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补充通知》的出台及执行将进一步加深楼市的观望情绪。“无论是对供应方还是需求方,信贷政策的变化都会造成心理影响,并且对需求方的影响更大,下一阶段楼市需求受抑制的局面可能更为明显。”有分析师表示。
“不过由于《补充通知》中新加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这一参照标准,可见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央行还是意图通过‘群体界定’来分化影响。第一套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水平的,说明居住水平不高,可以给于‘优惠’;而如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水平的,买第二套房往往属于改善性需求,就不给于‘保护’了。”杨红旭还指出。
至于对来年楼市走向的影响,杨红旭表示:“政策效应主要还看基层执行,目前来看,到明年一季度,楼市的盘整、交易疲软局面恐怕不会有好转,但基于真实、大量存在的刚性需求,大规模下跌的情况也不太可能出现。此前市场则普遍预测,明年一季度后楼市还是可能有所复苏。”(上海证券报)
不符合新政房贷可能被“追回”
昨天,央行、银监会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从严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对于在《补充通知》下发前已经发出,但依据标准跟新政有出入的房贷,有银行人士表示,有可能要求借款人追加首付款比例。
一位商业银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分析认为,从前期央行、银监会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后业界争议来看,此次的“第二套房”界定标准可以说最为严厉。“尤其是对已经还清贷款的仍算作第二套房贷,这对有改善住房环境需求的消费者可能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析人士表示,“第二套房”严格界定首先影响的是近两个月积压到明年年初放贷的部分业务,但从长期来看,由于通货膨胀率已经接近房贷利率,即使是房贷利率上浮10%-20%,依然会保留相当一部分房贷需求。
由于不少银行此前已经按照自行制定的二套房贷标准开始发放贷款,其中不乏以个人为单位的情况存在。业内人士称,各银行的二套房贷实施细则,需要按照《补充通知》做出相关修正,他认为,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也许有银行可能要求不符合新政标准的借款人追加首付款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补充通知》并未对首套自住房未贷款购买的,再次购买自住房是否视为第一套住房。对此,一位银行房贷部工作人员指出,按照《补充通知》的字面理解,他认为,对于首套自住房以全款购房的,再次贷款购房,应按照第一套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此前有部分银行人士认为,以户为单位认定“二套房”十分困难,但央行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已经根据《通知》精神着手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相应的模块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支持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惩戒虚假信息提供者,防范信贷风险。据了解,建设部也将于近期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等材料,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此外,央行和银监会都表示,将密切关注《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执行情况,一段时间后,将对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处罚违反规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lihui893
发表于 2007-12-12 08:01:05
美联储降息低于预期 纽约股市11日大幅下跌!
由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将联邦基金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25%,低于此前曾预期的0.5个百分点,纽约股市11日大幅下跌,三大股指下跌幅度全部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