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lzll
发表于 2007-11-30 15:36:22
10月25日 打劫案件
经过一天的观察审理听证,本庭宣判:
QQ1985虽进行了打劫,但不能构成蓄意伤害罪,加之他主动对宠物区的活动进行赞助,所以罚款50Wcwb以示警告;
对于受害者我们深表遗憾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15:58:21
319o 我们吸血家族我打劫的营业执照 打劫无罪
雨茵
发表于 2007-11-30 16:02:23
庭警赶快给被告送传票去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18:41:39
319o 好的
xiaofeiiv
发表于 2007-11-30 19:13:32
cake() 打劫是不对的
财产充公~~:::))))
gotogoto
发表于 2007-11-30 19:42:16
错过了上一个案子真可惜:::))))
来报到了:::))))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19:44:24
319o 没有明文的法律条文规定 打劫是犯罪了
而且打劫的工具姐夫卡是系统提供的,如果有罪,最先应该判罚的是宠物插件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19:47:30
319o QQ一案是由于涉及的人员太多,款项太大,产生的影响更大,一度处于失控状态。
法院应该规定当单次打劫款项超过多少时是不允许的,或者一批次的总额超过多少是要受到处罚的。
一次打劫就要告上法院,那还不烦死啊。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19:50:13
319o 请法院拨回原告的诉讼
雨茵
发表于 2007-11-30 20:41:29
突然发现没有留记录的地方:)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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