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21:00:05

原帖由 赵灵儿 于 2007-11-30 00:59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又是我:jhklo :jhklo
可怜呀:look
:::)))) 终于在公共场合承认了

雨茵 发表于 2007-11-30 21:00:51

原帖由 masalinio 于 2007-11-30 20:59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再问一个问题,打劫卡是不是系统生成的合法道具?
是呀319o

雨茵 发表于 2007-11-30 21:01:08

原帖由 koncool 于 2007-11-30 21:00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 终于在公共场合承认了
我都承认过N次了319o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21:01:49

:)oo 我第一次看到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21:02:28

:::::() 支持 军师一个 能一次就打劫出这么吉祥的一个数字(88888)真的是太难得了

masalinio 发表于 2007-11-30 21:04:38

第三个问题,既然使用了合法的工具打劫,那么换句话说,打劫也是被法律认可的喽?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21:12:17

原帖由 masalinio 于 2007-11-30 01:04 发表 http://www.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第三个问题,既然使用了合法的工具打劫,那么换句话说,打劫也是被法律认可的喽?
:::)))) 就是这么个说法,姐夫卡是自己的合法的劳动所得,公民有使用权,不算犯法。
如果说打劫犯法,那就要现追究拥有姐夫卡犯法,那这下犯法的人可就多了

云帅 发表于 2007-11-30 21:13:54

原帖由 masalinio 于 2007-11-30 21:04 发表 http://bbs.xyhc.com/images/common/back.gif
第三个问题,既然使用了合法的工具打劫,那么换句话说,打劫也是被法律认可的喽?
倒不能这么说,人们发明了枪,打动物谓之狩猎,伤人,谓之谋杀
工具里有此项,但当使用时会扣去善恶值,可见,使用此工具会付出一定代价,而且并不是每次使用都会成功
综上,我认为打劫卡的使用,本身已付出一定代价,没必要再另外付出
发言完毕
继续支持,HOHO ers45:sw

masalinio 发表于 2007-11-30 21:19:36

好,楼上两位说的都不错!我的意思差不多也是这样!:::))))
感觉自己已经脱离了陪审团了!319o

koncool 发表于 2007-11-30 21:24:34

因为记录员koncool同志酒醉后走路不稳,导致没有占到前排,记录工作由本法官担任(哭一下 )
:)oo 已经扣了 3个月工资了   我要去赚点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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