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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国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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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12: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世纪王权经常产生变化,尤其是在中世纪後期,特别明显。中世纪时期王权统一的概念是在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之前,那时也可以看出比较统一的特点;而在这个时代之後,因为各自国家和民族的地理概念形成,彼此走上各自发展的道路,到了末期,王权又开始向资本主义过渡,逐渐走入衰弱期。



  关於国王由来一说,其普遍原则是神授与民选的结合促成,两者缺一不可。这与日尔曼民族的原始观念有关,他们认为国王是具有神性的,所以才能在世间行使他的权利,因而能够站无不胜,这种神性是整个王室家族共有的,所以此家族中成员都有成为国王的资格。但这一神性一定要经过人民民选才能证明其神性,总的看来中世纪国王均如此产生,克洛威就是在公民大会中被选出,而其祖先就是半人半神的墨洛克。後来加洛林王朝取代克洛威王朝,为了证明其合法,所以和教皇结交,由教皇授予这一职位成为合法国王;同时教皇也从中得到好处,形成了以後的教皇国。这一习俗是从日尔曼人沿袭而来,基督教则进一步加强了这一习俗。



  这一方面表现在理论上,基督教早期的神学家就已有对於王权的论述:即国王是神,也是上帝在世间的代表,教会的代表者,所以具有神性;同时为了确保国王的神性,教会为此加入了一系列的登基大典,最主要的就是涂油礼(原古希伯来人仪式),多以橄榄油为香料,仅国王能够使用。一般而言登基仪式有四项内容:选举,宣誓,涂油和加冕。



  国王的选举范围狭窄,国王选出後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宣誓,结束後还需进行宗教仪式中的圣餐礼,加入很强的宗教意味。在教堂中加冕,说明他与神的关联。其复杂的过程既表明国王神性,也表达了人民对他的信仰:不仅是国王,还是具有神奇功效的人物;但也有不合解释之时:神授自上而下,民选由下而上,矛盾总会产生;此时就会出现两个国王共治的局面,这也是导致中世纪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法兰克王国的分裂就是因为三子共治而出现的。



  国王因为了解自己无神性,所以需要一定的实力作为王权统治基础:在这当中,经济基础最为重要。每个国家的国王都掌握了一块中心地区,为国王提供了持久的经济基础和保障,国王军队也能从中得到补给,也因此这块中心地区往往就成为了王国的首都。此外,国王还拥有很多的动产和不动产,为其经济基础的一部分。除了领地外,抢劫和纳贡是国王主要经济来源。同时,国王的经济基础也靠社会关系。国王作为一个贵族,在统治中形成集体力量,并通过联姻来加强统治,使自己的领土增大;所以妇女在当时政治生活中起很大作用,婚姻的失败往往意味著一场战争,会引起全欧洲的混乱;平民结婚则是出於经济利益。这些社会力量可加强社会统治,但共治共享观念会引起灾难,父子兄弟之间常为对手,且王权形式管理上也不完全,因为理论上全国土地都为国王所拥有,而实际上是由贵族等自治。当时还有司膳、司宫、司厩、总管等官职,其作用都是为了管理国王的领地,而非全国土地。直到中世纪後期,土地才逐渐演变为由官吏管理,可见当时并非独裁同志,而是共治、民选并存的状态。



  而王权与教权关系也成为了中世纪的主要线索。



  早期教权辅佐王权,因为一开始教会没有地位,需要依附王权而生,所以极力宣扬国王的神圣性;中期以後,随著教会的势力增强,而地产什一税使得教会的经济实力加强,其宗教思想有是各国在割据时的统一标志,於是开始了和国王争权时期。教会的克裏尼改革运动,就提出了教权高於王权的口号,宣称王权既由教权授予,也能由教会收回,开启了中世纪後期的教权、王权之争。



  中世纪教权既扶助了王权,同时也限制了王权,其主要特征有以下两点:第一,王权在理论上与实际上有所差距,理论上至高无上又有神圣性,而且是法律的制定者;但实际上王权是虚弱的,当时的分散割据和教会限制都影响了王权。第二,封建与王权并不对立,君权至上仍是封建统治的观念,国王奠定了统治基础即封建制,在封建关系中王国仍有许多特权,比如外交事务只能由国王出面,司法是国王的最高权威,故能在四分五裂时期保证了国王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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