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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晶,女,现年21岁,大专毕业家住安康市汉滨区高井五队,2006年3月份,被临时聘用到安康市电信公司,在营业厅负责业务受理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位和我同时被聘用到电信局的男青年名叫蔡超,25岁家住汉滨区解放路园东小区39号楼一楼三号,在工作交往中,对他有较好印象,他约我到他们家去了几次,他母亲对我说:“蔡超脾气不好,你不要和他来往”我发现蔡超有时和他母亲对吵对闹,脾气确实太暴,就听了他母亲的话,提出和他终止来往,2006年 5月14号晚11点钟蔡超约他的朋友钱广、p.li三人到我家闹事,我爸爸要报警,他不让报(我父母不认识他),我爸爸劝了他两个多小时,他们才从我家走了,过了一会他就打电话扬言要杀了我们全家。
5月15日中午约10点多我在电信正在上班,突然蔡超出现到背后,他说有几句话说完就走,我不知道他到底想干什么,刚起身离开柜台,他一把紧紧抓住我的膀子,避过保安,挟持着我急速走出大门,我还没有反应过来,他就把我拉上出租车,很凶恶地说:“不许说话”随后把我拉到他家,一进门就开始反锁门,把屋子里窗帘全都拉上,我拿起电话正准备拨号,他抢着把电话线拔掉,把我拉到他的屋子,先把我的手机抢过过关机,甩在地上,然后把他身上背包里的东西全倒在床上,有一把菜刀,一把长的尖刀,一个铁锤,一捆绳子,一卷宽胶带,他让我脱衣裳,我不脱,他就将我的衣裳全撕烂,并且拿绳子把我按在地上捆住,把袜子塞到嘴里,用胶带封住我的嘴,他拿矿泉水瓶子往下身里面使劲塞,塞不进去,他又换成酒瓶子,使劲往进塞,吼道:“夹紧不准松”,然后他拿尖刀在我左大腿划了两刀,还割一块肉出来,刀口很深,已见骨头,血哗哗直往出冒,他说:“见到血就心顺,好畅快”,然后又在右大腿挖了个洞,在周围划无数条血口,又拿刀在左胸口划了几刀,用刀尖把两个乳头都刺破,然后用烟头将乳头、乳房、胸前、小腹烧烫伤,之后他说:“要烧一锅开水给我洗澡”,他把水烧上,过来还是用刀把我胳膊,大腿多处划伤,随后他拿锤子把我左脚第四个指头砸断,脚指根部充满於血,他还说:“要把我腿砸断”,砸了几下的时候,水烧开了,他端进来一锅开水,用缸子把水舀出来,在我身上来回浇,马上红了,起了很多水泡,由于太痛,酒瓶子掉了,他就打我的脸,并在身上乱踩,又舀来四、五缸子开水浇在我身上.
最后,他还把大腿掰开,用开水从小腹一直浇到屁股,马上红了,起很多水泡,他把胶布撕开,让我说话,我问:“你是不是非要弄死我”,他说:“是的”,然后又说:“我把你杀死之后,我也不会活,因为我不想坐牢,所以我会自杀”,我说:“求求你放我一命吧”,他说:“不可能”,他又说:“不玩了,该送你上路了”。于是,他把我抓起来靠到床边,他说:“不许出声”我要给我兄弟打电话,于是他拨通了他朋友钱广(汉滨区组织部工作)的电话,因为他电话声音比较大,屋子里比较安静,所以我能听到对方的讲话,他说: “我杀人了”开始钱广不相信,后来他说:“我真的杀人了”,钱广让他去自首,他说他不想坐牢,钱广说: “我可以帮你”他说:“你是区go-vern-ment的能帮我啥忙”,钱广说:“还有邱芳,邱芳也可以帮你”,他说:“我知道,邱芳可以帮我少判个三、五年,但是我不想坐牢”,钱广说:“你赶快跑”,他说:“我不想坐牢”,他把电话挂了。然后,他说:“咱们该庆贺一下,再送你上路”他拿了一瓶白酒,倒进缸子里,往我嘴里灌,灌完他就用那把长尖刀,猛地向我刺来,顿时我倒在地上,啥也不知道了。
等我苏醒过来时,病床边坐着公共安全专家局刑警队的叔叔,我才知道我躺在了安康市中心医院监护室的病床上,我全身插满了许多管子,是中心医院胸外科的全体医护人员把我从死亡线上抢救过来。但我高烧39度多,一直不退,每天拉肚子二十几次,医生说随时都有死亡的可能,在医生的多次建议转院的情况下,5 月29 日我爸把我从安康市中心医院转到西安市唐都医院胸外(一)科治疗,听这里的教授医生讲,我的胸腔内感染很严重,血项已达三万多,特别是胰腺管已被刀刺断,一直在漏液,病情极度严重,为了救我的命,爸爸妈妈向所有的亲戚朋友都借遍了钱,并把他们的工资卡抵押给银行贷款,药费已花十万余元,爸爸妈妈现已拉借无门,走投无路了,我已到了只能等死的地步了,真的,我才20岁,不想死呀,她为什么那么对我啊?
[url=]安康蔡超杀人案一审判决[/url]:令社会各界震惊的安康蔡超杀人案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晶晶不服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昨日上午,晶晶通过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2006年5月15日,因晶晶提出分手,蔡超遂产生报复恶念。蔡超买来水果刀、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于当日上午10时许,将上班的晶晶强行拉回家中,扒光衣服捆住手脚、胶带封嘴,用烟头、开水、刀子对晶晶的胸、腹、腿进行人身摧残,用水果刀向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蔡超又向自己胸部连刺两刀。晶晶肝、脾、胰、胃等器官破裂重伤,经数月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2007年1月12日,安康中院判处被告人蔡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静静各项经济损失。
对于安康中院一审判决中,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晶晶各项经济损失一项,上诉人晶晶表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晶晶认为,蔡超采用卑鄙残忍的犯罪手段,给其人身及精神上造成极其严重的摧残,仅治疗费用就高达21万余元,今后还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家庭目前举债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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