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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图文]杨丽娟因爱生恨欲告刘德华 索赔金高达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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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02: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料图片:杨丽娟与刘德华的合影,如今二人已对簿公堂


资料图片:杨丽娟
  杨丽娟状告南方某报2007年4月12日《你不懂得我伤悲》一文名誉侵权案昨(9日)天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第二次开庭。杨丽娟代理人李天天表示,已在其博客中贴出了一份《给刘德华的律师函》,希望刘德华“给小杨道歉,并且赔偿100万精神损失费”。
  有没有侵犯隐私权?
  昨日的庭审从质证开始。其间李天天提出,被告文章中有关杨丽娟辍学、其母亲的感情经历都是杨家的隐私,完全没有必要暴露给读者。而南方某报的代理律师彭春文称,是杨丽娟接受采访,主动暴露个人生活和经历,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隐私的内容就不应该再算作隐私,更说不上隐私权。
  彭春文还认为,杨丽娟追星的行为导致父亲自杀,这是一个公共事件,公众有权知道事件的真相和形成原因。杨家三人是典型的受社会关注的热点人物,她们和普通人不一样,对于隐私的报道,要有一定的宽容义务。
  而李天天则称知情权指的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件,如洪水时的信息发布,一般是针对官方。杨丽娟的事情很个人,也不涉及违法,和知情权扯不上关系。“一个人喜欢另一个人,这和知情权有什么关系?”
  有没有贬损名誉?
  此外,李天天指出某报文章的很多段落中有一些主观形容词,如“一片走向萧条的土地,一个走向封闭的家庭……”认为这是记者带有主观倾向的写法,导致读者对杨家的评价下降。针对这一说法,彭春文认为文章的很多观点都是经过了多方证实的。比如,记者是在采访了杨家的亲戚、邻居,发现杨家与他们都没有联系后,才归纳出“一个走向封闭的家庭”的观点,并不是主观臆断。
  希望刘德华赔100万
  除了状告南方某报之外,杨丽娟还决定把昔日的梦中情人刘德华告上法院。理由是刘德华曾经说她“不忠不孝”。半个月前,李天天在自己的博客里公布了一封《给刘德华的律师函》,内容是希望刘德华赔偿杨丽娟100万元。“我想先礼后兵,所以语气很缓和,本来想把信寄给刘德华,但担心他收不到,所以只能拜托媒体报道一下了。”
  李天天告诉记者,她们认为刘德华和发布其言论的某网络媒体共同侵害了杨丽娟的名誉权。因此将刘德华和某网络媒体一同列为被告,但考虑到索赔100万元诉讼费用过高,她们降低索赔金额,具体数额在50万元至70万元之间。

评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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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3: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女人...
跟芙蓉姐姐一国的
可怜她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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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8: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灰色角落的阳光 于 2008-5-11 13:27 发表
这女人...
跟芙蓉姐姐一国的
可怜她的爸爸



芙蓉姐姐起码有可取之处~~

自信~~

这女人

一无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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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22: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MD~~一SX~~~居然还有律师帮她打官司???那律师脑袋里装的是糨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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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2 00: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这律师为了炒作,提高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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