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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完美的神

[怒了] 贱人见多了,没见过这么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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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ofeiiv 于 2008-5-21 20:47 发表

我说的言论自由只是我那个

俺不是说那个视频。。。虽然么有看过

俺那说什么违法滴话了嘛  貌似么有哇。。。。诶。。。。
没有说你违法,说那个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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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ofeiiv 于 2008-5-21 20:46 发表
都是人吃饱了 没事定的 不是么?
当然 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平
俺是不懂法  但俺不犯法

超级的实用主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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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iijwxf027 于 2008-5-21 20:46 发表
侄子啊。。。
虽然因为你是我侄子我才会打这么多字。。。
但不是针对你我才说你。。。。

人自然是有自由的
言论自由、行为自由。。。
但是这个自由是怎样的?建立在什么上面呢?

不是遇到事情随便开口 ...

原则不错,但是具体实施有难度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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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ofeiiv 于 2008-5-21 20:48 发表
俺没给政府添麻烦 我保证 我从来没闹过事。。。

说了不是针对你
而是因为你在回复我才打那么多字
一时感慨而已
关于这个女生
关于很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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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verme 于 2008-5-21 20:48 发表

超级的实用主义啊

不懂法最后的结果  可能会被懂法的玩死  没什么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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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overme 于 2008-5-21 20:49 发表

原则不错,但是具体实施有难度 啊
其实管住自己的嘴一点都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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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iijwxf027 于 2008-5-21 20:49 发表

说了不是针对你
而是因为你在回复我才打那么多字
一时感慨而已
关于这个女生
关于很多事情

死了就没那么多事了 一起去死吧 (煽动他人自杀- -!!!诶  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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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年轻的时候我常常想就这么死了算了
不过当自己真的站在阳台上的时候
想到很多事情
我退缩了
然后
再也没有想过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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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1 20: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ofeiiv 于 2008-5-21 20:46 发表
都是人吃饱了 没事定的 不是么?
当然 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平
俺是不懂法  但俺不犯法


。。。。。。。。这话说的

我也不得不说了~

对于这种至国殇不顾 肆意辱骂的行为~

当然应该予以律法惩罚 这就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意义~不是什么吃饱了没事定的~

法律不一定维护的就是生命财产~我们也要用那个来维护尊严和民族情感~

这个女孩已经严重伤害大家的民族感情~

必须用法律来惩罚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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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1 20: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怕你看不懂,帮你加了注解

如果你没看过那个视频,那就不用帮她说话了

那个女人被抓也是给很多人一个警告,不要以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就可以唯所欲为

侮辱罪
  开放分类: 法律、罪名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她在网吧录的视频,属于公共场合,且上传到网络)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她侮辱的是死去的4W多四川人民)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已经引起网络公愤,很多人报警)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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