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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2008年影响汽车保险业的8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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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11: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对于去年车险业保费收入创造了30%的高增幅,今年的车险市场在受到一系列新政策以及经济低迷导致汽车消费能力减弱的影响下,行业增速明显放缓。
  但不可否认的是,今年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在整顿车险市场秩序、规范车险市场管理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诸如交强险这类过去争议较大的险种,经过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正趋向成熟。以电话车险为代表的差异化经营,正在被消费者逐渐接受。
  另外,保险与汽车产业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更加明显。一方面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汽车产业链的参与,扩大服务领域和内涵;另一方面,汽车企业也逐步强化对保险资源的整合。
  1.车险“见费出单” 制度逐步推广
  过去的车险销售模式是车主把保费交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通常要延期才与保险公司结账,使得个别不法保险中介挪用或侵吞保费有机可乘。这样,保费还未入账,保险公司便已承担了保险责任。
  1月1日,北京率先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随后在全国陆续推广。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惟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车主购买车险必须要用刷银行卡的方式缴费,车险销售机构不能直接收取现金。这一制度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上同时实施。
  点评: 采用“见费出单”能有效降低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上的坏账风险,同时还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效率,方便消费者。此举虽然对规范保险行业管理、加速中介机构洗牌起到一定作用,但仍有人指出,监管机构若不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无序竞争仍会存在。
  2.八省市实现车险信息联网
  为更好地落实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的执行,从7月起,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大连、宁波8个省市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当投保人更换保险公司投保时,平台能使新承保的公司自动获得投保人以前在其他公司的赔款情况,极大地方便了投保人。
  点评:车险信息联网实现了各家保险公司交强险承保、理赔数据的交换和信息共享,为交强险费率按照全国统一的基础费率及其浮动标准执行创造了条件。同时,避免出过车险的投保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的手段,达到少缴保费的目的。
  3.上海出台第三份车险自律公约
  8月11日,上海第三份“车险自律公约”正式生效,对比上份公约,新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车险手续费继续保持“15+4”不变,即交强险手续费不超过4%,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手续费不超过15%。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设立了专门规范车险市场的检查小组,对于违约情节严重的保险公司,第一责任人将被处罚甚至撤换,严重者将会受到停止车险业务3个月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年初,上海车险手续费违规情况日益抬头,一度突破“40+4”的水平。虽然超额支付手续费能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业务,但直接导致车险综合成本超过100%,使得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点评:在保险行业的赢利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扭转的前提下,“车险自律公约”虽经三次调整,但若想形成长效机制还很困难。
  4.交强险首次调整
  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按照新方案,交强险总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都得到了调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2000元不变。另外,保监会还对一些车型的交强险保费进行了调整,同时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正式启动。
  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上调,原来由商业三责险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转由交强险承担。因此,自2月1日起,与交强险相配套的商业三责险也进行不同程度的降价,费率综合平均下调17%。
  点评:交强险自2006年7月出台以来,就遭受“保费高、保额低”等质疑,本次调整的出发点即“降保费、增保额”,在增加机动车保险事故责任赔偿限额的同时,也减轻了投保人的负担。
  这次调整对车主实际支付商业三责险保费的影响并不大。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提高,连同商业三责险费率的下调,经营压力陡增,车险业面临严峻挑战。
  5.电话车险被逐渐接受
  临近岁末,又到了车险业务的高峰期。据平安电话车险部近两个月来的数据统计,电话呼入量较同期增加5倍以上。
  据了解,国内财产险公司大约70%的业务都是车险。车险中的交强险业务为公益性险种,每年利润处于打平甚至略亏的状态;车险中的盈利险种商业险70%的业务来自于中介代理商,每笔业务都需要支付一笔中介费用。如此一来,保险公司车险业务有大约30%的利润以各种形式被转让给中介渠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传统渠道的车险利润已经相当低。
  舍去中间环节的电话车险,采用电话直销模式,可大大降低中间成本。在这种直销模式下,私家车主购买商业车险除了可以得到7折优惠,还能再降15%。
  点评:无论从目前中国市场的消费需求还是国际市场的发展模式来看,具有价格优势的电话车险将成为未来车险业务的主流发展方向。
  6.保监会建立保险理赔程序公开制度
  中国保监会于11月25日发布《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除了继续强调要公示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明确赔付时限、尽量简化程序之外,还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等。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于即日起一个月内,向保监会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等信息;2009年1月底前应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索赔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稽查局及各保监局报备。
  点评:《通知》旨在为方便投保人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7.“互碰自赔”将于年内实施
  11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将于年内实施。“互碰自赔”就是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低于2000元,两车或多车之间发生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各事故方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无须事故各方在多家保险公司之间奔波。
  点评:自交强险出台以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自动理赔率不及1%,且理赔程序繁琐,提交材料复杂。 “互碰自赔”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保人。
  8.北京试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今年,北京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联合出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试点工作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从11月1日起,北京试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首批参加试点的为中国人保、天平汽车保险以及华农财险3家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投保人在试点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如果之前没有缴纳车船税,而又拒绝由试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将暂时无法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险发票等票据。该规定明确指出,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地税征收系统将按规定自动计算滞纳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应在代收车船税时一并收取。
  此外,该规定还强调,对不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北京地税局和北京保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点评:车船税具有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上的新突破。最主要目的还是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提高车船税的缴纳率,堵塞征管出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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