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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全面了解宋朝各种制度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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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3: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风云万里 于 2009-10-31 23:59 编辑

2楼:宋朝官职制度
3楼:宋朝兵役制度
4楼: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5楼:两宋时期的“市舶司”
6楼:宋朝制定完整通信法规
7楼:宋代中央官制
8楼:宋朝职官制度的特点
9楼:论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
10楼:宋代地方官制
11楼:宋代中央官制:三司使
12楼:宋代兵制
13楼:宋代中央官制:京师文武官员
14楼:宋代中央官制:枢密院与三衙
15楼:宋代中央官制:馆阁学士
16楼:王安石宰相岗位工资相当于9万人民币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宋朝官职制度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  
  
    (一)中枢机构的演变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  
  
    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  
  
    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  
  
    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  
  
    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  
  
    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
  
  二)中央行政机构的演变  
  
    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机构、职官之外另设机构、派官掌管的现象已很普遍。宋朝开国,太祖用赵普为相时以及太宗时期都没有做整齐划一、较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乱,例如,兵部之外有枢密院侵夺了兵部的职权,并升为中枢机构;唐朝吏部、兵部分别主管文武官员的铨选,此时另设审官东院管文铨,审官西院管武选;户部尚书、侍郎职权,已由三司使(五代时并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其长官为三司使)取代,被称为“计相”,其权位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礼部之外有礼仪院;刑部之外有审刑院。元丰改制,一律恢复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为准,权归六部。除枢密院保留外,其他机构、职官一律废除。从此,结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乱状态。  
  
    (三)台谏制度的演变  
  
    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  
  
    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  
  
    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  
  
    (四)军事制度的演变  
  
    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  
  
    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出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点。  
  
    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⑶。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⑷。  
  
    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这触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  
  
    “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高级的军事职官都点检、副都检点(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
  
  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种“听差”)。  
  
    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  
  
    (五)地方官制的特点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  
  
    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一)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  
  
    “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  
  
    1.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核,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部试后有廷试(殿试)。礼部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强了考试的管理:现任官应进士举有锁厅试,验证身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⑸。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子姓名;有誊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子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子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子弟中礼部贡举者要复试。  
  
    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
  
  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  
  
    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  
  
    “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  
  
    3.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  
  
    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⑺。高级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三人”⑻,曾任尚书、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荫一人。大臣病故,据所留遗表也可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荫补机会多,名额扩大,最高记录曾达到同时荫补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优待大臣的这些作法,对巩固统治阶级队伍固然有一定益处,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滥的原因之一。  
  
    (二)“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  
  
    元丰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个头衔,即官、职和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职事官,到唐后期已变成官吏品阶的标志,宋初沿袭了这种情况。官吏的实际职务,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职官志》讲,“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迅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⑾。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责。元丰改制,定阶官以寄禄(文散官有二十四阶;武散官有五十二阶。五品以上为大夫,六品以下为郎。凡进士、诸科及武举等科举出身者为有出身,此外为无出身),将知、判等差遣变为职事。  
  
    宋朝的职名甚多,分若干等级。就以“学士”名号来说,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  
  
    学士院,即翰林学士院。其职务为“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其职官为翰林学士、知制诰。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缺,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⑿宋朝有专门给皇帝讲读经文的经筵官,也称讲读官。讲读官有翰林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元丰改制,废除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⒀。程颐(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说书。  
  
    知制法,原为差遣,即起草诏令文书、是中书舍人的本职。唐代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负责起草“内命”诏令文书,称“内制”;中书舍人只负责起草“外命”诏令文书,称“外制”,于是有内外两制,简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元丰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许多职务必须由两制或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
  
  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  
  
    宋初沿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藏书的皇家图书馆。馆、院专任职官直馆、直院称“馆职”,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  
  
    宋朝最高级职名为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殷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待从备顾问而已”。⒁观文殿大学士须曾任宰相,观文殿学士亦“非曾任执政者弗除”。⒂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也是宰相、执政的荣誉职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学士五代已有,元丰以后“以现执政为之”。⒃  
  
    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  
  
    宋朝有一种特殊的阁学士职名,简称“阁职”。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四级。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例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  
  
    诸阁学士之外,尚有一枢密直学士(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  
  
    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  
  
    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  
  
    宫观祠禄官,为宋朝特有的职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内外建立许多宫观。在京者为京词,在外者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应宫使,为宰相兼宫观使的开始。随后,外戚、宗室和宰执罢官留京师,多任宫观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员也多任此职。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罢现任,令管理道教宫观以示优礼,无职事,但借名“以食其禄”,称为“祠禄”。先时,任宫观使者员额绝少。熙宁时,王安石执政,为安排反对变法者,规定宫观官不限名额,知州资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规定了任宫观祠禄官按不同级别应得的俸给和任期⒅。  
  
    此制施行以来,员额不断扩大。政和年间,祠禄官近百员。钦宗靖康元年曾下诏罢去一批宫观官,渡江以后,宫观不复置,只保留醴泉观使、万寿宫使及佑神观使三种宫观使。绍兴时,士大夫流离失所,朝廷无官缺安置,于是许“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又有选入(幕职、州等低级文职官员的合称)众多,无官缺可补,也破格给予岳庙祠禄⒆。宋朝还有一种传统,凡年六十以上(南宋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资序官员应自己陈请罢现任,为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宫观者,则属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陈宫观”处理,以示优礼。  
  
    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⒇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⑴⑽⑾《宋史》职官志一。  
  
    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职官志二。  
  
    ⑶⑷《宋史》兵志二。  
  
    ⑸⑹《宋史》选举志一。  
  
    ⑺⑻⑼《宋史》职官志十。  
  
    ⒅⒆《宋史》职官志十。  
  
    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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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宋朝兵役制度
  宋朝主要实行募兵 制。招募对象多为灾荒饥民,并实行灾 年招募饥民为兵的养兵制度。此外,还鼓励营伍子弟接替父兄当兵,或以罪 犯充军,兵源缺乏时,也抓民为军。一 经应募,终身为伍。北宋规定,诸路募 兵由长吏或都监施行,以“兵样”或“木挺”为标准,选壮健者充禁军,其短弱 者充厢军。新兵入伍,即在脸部或手臂 刺字,以标明军号,故招募又称招刺。 其家属可随住军营。宋军实行拣选制度,每年春秋按上、中、下3等标准进 行训练考核,壮健有武技者,可由厢军 升禁军,武技出众者,优给赏物,可补阙阶官。武技不及下等者,马军降为步军,又不及降为厢军。老弱者或陈低级别,或削除军籍,或降充“剩员”和供军中杂役。禁军、厢军以及土军,一般60岁退役,其衣粮供 给减半。阵亡军士家眷有抚恤,伤残也有安置的规定。
    
    武官制度宋朝武官有阶官和军职之别。武阶官是表示官员等级、确定品位和俸禄而无实际职掌的虚衔,如大尉、通侍大夫、忠训郎等,其升迁称“转官”或“转资”。军职为官员治卑的实职,如侍卫马军都指挥使、都虞候、副兵马使、统制、统领、正将、部将等, 其升迁称“转阶级”。禁军、厢军的军官称渭:三衙长官至厢都指挥使称都校,军都指挥使全都头称将校,军头币押官称节级。都校 升迁无定序,将校和节级升迁,通常3年一次。军职升迁的同时.阶官也随之升理相应品位。节级内的升迁,多以军功、武技或分绩为 条件。
    
    宋朝初级武官的来源,大部从有战功的军士巾提升;少数通过武学培养和武举选任。武学学员来自末授职的使臣、荫补子弟、京官保荐的平民。学习诸家兵法、历代战例及骑射等武艺。武学、武举3年一试,合格者按等第授官,武学不合格者,续学次年再试,三 试不合格者除其籍。
    
    宋朝还在中央设十六卫官衔,如左右金吾卫的上将军、大将军、将军等,称“环卫官”。无职权,无定额,多为武臣赠典,用以安置 升了官又被撤去实职的部校和将校。通常都校授上将军或大将军,将校授将军,中郎将、即将。遇有战事,往往从环卫宵中选任都统 制、统制等主将。
    
    军官的军俸,包括俸禄、职钱及各种名目的赠给、赏赐和补助。其俸禄按阶官等级领取料钱、月粮、春冬衣,职钱按差遣的实职每月领取钱、粮;赠给、赏赐相补助,有的固定不变,有的不定时、不定 量,但均按阶官或军职等第发给。
    
    宋朝建有武官致仕制度。都校、将校一股年满70为致仕(退 休)期,或授环卫官致仕,或授宫观致仕,或带职致仕,皆升转一官。 俸禄多为半结,部分有战功的可领全俸。十将至押官,年65减充剩 员,70退役,其衣粮亦各得原来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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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隋朝创立科举制度以后,激起了广大知识分子读书求仕的热情。在唐朝的发展基础上,科举制在宋朝进一步完善,达到鼎盛时期。笔者在研究户籍制的过程中,发现宋代科举户籍制是宋代科举制和户籍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尚未见到涉及此问题的相关论著。所以不揣谫陋,做一探讨,予以揭示,或许可以丰富宋代科举制研究。         
  一 户籍在科举中的作用
  
  历代选拔人才都注重德才兼备的标准。随着科举在宋朝的发展完善,在朝廷举行的考试中,力图避免因人情贿赂而出现作弊行为,导致录取不公正,所以对考卷又是密封姓名、乡贯,又是誊录,将考生背景与考卷水平完全隔绝,使考试仅限于文化才艺的展示和竞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考试成绩优良但品行不端者被录取的尴尬情况。面对各地参加考试的上万名考生,朝廷不可能掌握其品行,只有遵照“乡举里选”的传统,把这一基本资格的审查把关任务,交给地方州郡。这就要求应举者必须拥有本地户籍。
  
  宋代科举分三级进行:乡试、省试、殿试。乡试即州郡进行的考试,将本地考生选拔到朝廷礼部贡院参加省试。各地考生人数多少不等,差距大者乃至上百倍,但无论多少,朝廷分配给各州郡的录取指标——解送朝廷的“解额”,在一定时期内却是相对固定的。如治平年间欧阳修言:“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东南十倍假借之矣。”[1](卷17)显而易见,在一场乡试中,应举的人越少,竞争对手就越少。事关考生个人利益和州郡集体利益,因此乡试的基本资格——是否在本地有户籍,便成为一个重大问题。要害是防止外地人在本地应试发解,占用本地解额。
  
  由此可见,下至个人,中至地方政府,上至朝廷,三者的利益都对科举制中的户籍资格提出了要求。本贯应举之制始自唐朝。开元十九年敕:“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明者,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2](卷76)高承因而指出:“然则贡举之用乡贯,自明皇始也。”[4](卷3)宋代予以继承和发展。开宝五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诏:“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如从化外至者,先投牒开封府,奏请得旨,方许就试。”[4](卷13)诏令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户籍的本贯州府参加考试;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义应试;三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其基本原则指导下,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形成了科举户籍制。在此,有必要将两宋各朝相关制度列述于下。
  
  应试考生报名,要向州府递交状纸,上列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地方官据此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不行,须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在开封府应举的户籍规定更严,天圣七年改为须有户籍7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即许投状”,户籍不足7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收之限”。[5](15之7至8)。地方官因负连带责任,一般是慎重对待的。如南宋时,宝庆府收到邓杰兄弟投状“乞行收试”,自称三代居住于本府邵阳。知府胡颖审查后提出疑问:既是三世居住此地,为何多年来无应试记录?邓杰答辩云:高祖以来只是农民,至父辈始读书应举;曾于嘉泰年间就试,被士子攻讦,经转运司审理,裁定下本府收试;但因疾病或服丧,一直未能应试。胡颖反驳道:岂有40年来一直居丧、养病?此说不通。为慎重起见,令府学审议。结果士子们纷纷上书揭发其妄冒。胡颖要求他向转运司陈请,由转运司调查是否曾在外地应试。但邓杰并未照此办理,令人生疑。胡颖下判词云:“殊不思户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违条令,场屋之士亦决不肯相容。”予以拒绝。判词中未提与本地官方户籍核对之事,按理说这是最便捷准确的审查方式,但提到邓杰等一再要求“照县官、保正、乡司勘会收试”,想必即使是妄冒,也一定做好了作弊的户籍。此案的焦点在于,即使有户籍在本府,为何三世以来邓家无人在本府应举?怀疑其另有户籍在潭州湘乡县,所以提出要调查“曾与不曾用湘乡户贯应举,及有烟爨在本县”。[6](卷3)因为一家多户,在宋代是常见现象。这是严格审查户籍的典型例子,以审查不过关而告终。绍兴十九年诏令云:“自今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试院。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7](卷156)上述案例正是此规定的具体落实。
  
  南宋绍兴十一年,新增加了对考官的户籍审查。朝廷命各路转运司在乡试前,先行登记各州长官的户贯情况,禁止本地人充任本地主考官和监考官,[5](20之6)以防利用亲属和乡党关系作弊。
  
  临考之际,须先在卷首标明本贯或居住地。[5](15之7)
  
  乡试结束后,下一程序即发解合格举人(贡士)赴中央参加省试。此时仍有两道审查关。一是地方官的审查和同行举人互查。太平兴国七年诏令规定:“诸州长吏解送举人,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仍十人为保。保内有行止逾违者,连坐,不得赴举。”[8](卷30)景德四年进一步规定:“士不还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州县长官要“察行义保任之”,一旦发现问题,州县官要负连带责任,“皆坐罪”。[7](卷155)南宋淳祐九年的新规定更进一步,除了“本贯保明给据”上报礼部外,还须将名单“各州揭以示众,犯者许告”。[5](16之33)将考生情况在本地公示,由广大考生和当地人民监督,增强了透明度和监察力度。二是礼部贡院的审查。礼部(元丰改制前为礼仪院)“兼领贡院,掌受诸州解发进士、诸科名籍及其家保状、文卷,考验户籍、举数、年齿而藏之”。[7](卷163)礼部审查的主要内容仍是户籍。
  
  在中央考试时,卷首仍须附考生乡贯状。收卷后,编排官将乡贯状收去,“别以字号第之”,即换上密码号。评卷结束,确定等级后,“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7](卷155)再次复核。淳熙十一年,贡院在拆号时就发现一起非常复杂的冒贯案例。进士章仲衡本为处州人,曾随在朝中作官的父亲章谦居于临安。一些官员也知道章谦有子参加本次科举。但拆号后却发现章仲衡用的是鄂州户贯,三代状中其父名谈,由此引起怀疑。经调查,得知章仲衡随现任江西参议官的章谦在江西,按法令应归本贯应举,但经过活动,假冒章谈户籍参加了江西路漕试并得以发解。知情人透露章仲衡为冒贯过继到叔父章谈门下,待及第后还将归宗。有关官员遂将此案上报朝廷,并要求进一步调查三件事:其一,鄂州是否真有章谈的户籍?其二,章谈是否章仲衡的叔父?其三,既有过继之说,是否经过官府在双方户籍上除去、添加?最后暗示此人既敢不孝于父,入仕后也会不忠于君。朝廷遂立案审查。[5](5之7)
  
  对考场违纪或违法者,也常有“押归本贯收管”的处罚。[5](8之42)
  
  金殿唱名之时,仍需乡贯,以防止重名引起失误。天禧三年榜唱名时,睦州、衢州各有一位叫王言的等待唱名。第一次唱王言时,甲次在前,赐进士及第,是一衢州人出应;再唱王言时,甲次靠后,只是同进士出身,睦州王言出应。宋真宗问其乡贯后,才知前者应是睦州王言,甲次因同名颠倒了。遂召来二人审问,衢州王言道:“恳念臣已谢恩”,不愿回归应有的落后的甲次。皇帝只好认可。第二天又传旨升睦州王言为进士及第,以示公正。“自后,殿前唱名必传呼某州某人,以防差互”。[9](卷8)实际上,此举可以说是户籍审查的最后确认。由此也可知,此前的录取名单上标有乡贯。
  
  闻喜宴后,新科进士们还有一次集会,主要目的是“列叙名氏、乡贯、三代之类书之,谓之小录”。[7](卷155)也就是编制登科录,以便保存和刊行宣传。得官的进士们各奔前程,有关户贯问题才算结束。      
  
  二 冒贯情况及原因
  
  宋政府为保证科举的质量和公正,对户籍要求相当严格。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考生与解额比例差别因地而异,考生多、解额少的地区的考生,便想方设法转移到考生少、解额相对多的地区应试。再者,科举制对应试者另有基本资格的要求。除了品行不良,正在服丧之外,工商杂类者,曾受刑罚者,患风疾、眼目之病者等,均不得发解。[5](14之15)若要摆脱障碍,最好的办法就是到不了解自己背景的外地取解。还有一种情况为此打开了缺口。宋代盛行游学,即士子们或感到本地教育不发达,或有意追求更高更多的受教育机会,离开家乡,负笈远行,到文化发达的地方求学。至科举之年,由于关山迢递,或时间关系不能按时返乡,或身体、经费原因难以成行,如不在所在地应试,便失去了三年一次的机会。朝廷制定的有关法令中,充分体谅到这一客观现实,景德二年的诏令中即指出:“有乡里遐远,久住京师,许于国子监取解。仍须本乡命官委保,判监引验,乃得附学。发解日奏。”[8](卷30)在京师者,有本乡官员做保人,经国子监官员审查后可以入国子监应试;如得以发解,还要上报朝廷听候裁决。景祐初对京师之外的同类人员又有照顾:“士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是为各路的“别头试”,又名“漕试”。[7](卷155)如四川人苏过,19岁时随同身为知州的父亲苏轼在杭州,便是在两浙路别头试中发解的。[7](卷338)平心而论,这些规定合情合理,有利于选拔人才,也有限制和保障措施。但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却为钻营者提供了机会,致使“异方游学,多冒籍甸内(即开封府)”,[10](卷11)“游学在外者,往往贯其籍以试”。[11](卷7)冒贯之风,遂泛滥于世。
  
  请看两浙秀州华亭县的例子。华亭县自天禧二年(1018)至宝祐元年(1253)凡235年间,共出进士113人,其中用开封贯者15人,用拱州贯者1人,用建州贯者2人,用眉州贯者2人,用泰州贯者2人,用镇江府贯者3人,用临安府贯者2人,用平江府贯者3人,用湖州贯者3人,用衢州贯者1人,用通州贯者1人。总计用外地户贯者35人[12](卷中),占总数的28.4%!明州也是如此。宋代明州中进士用开封贯者26人,用拱州贯者1人,用齐州贯者5人,用和州贯者3人,用泰州贯者1人,用镇江府贯者1人,用福州贯者3人,用泉州贯者1人,用兴化军贯者2人,用湖州贯者3人,用绍兴府(越州)贯者2人,共48人。[13](卷10)
  
  以上两州县的例子中,不能排除祖籍在当地,但实际已迁往外地者,而地方志为炫耀乡里,激励后学,仍算作本乡人。但是,更多的恐怕还是冒贯。冒贯最集中的地方是开封。咸平元年榜就是典型例子。当年共放进士51人(其中高丽附贡1人),开封籍者就有38人,占总数的74.5%!宋人因而发出疑问:“不应都人士中选如是其多,疑外方寄名托籍,为进取之便耳。”[8](卷30)虽说是怀疑,却是事实,原因是“进取之便”。具体讲有三点。
  
  其一,开封府解额多。宋代没有传下完整的各地解额资料,但就笔者收集到的数据,开封府最多。如宋神宗、宋哲宗时,开封府解额为100名。[5](15之22,15之27至28)而整个北宋时期,各州郡少则一二名,多则数十名。(注:如河北保定军、陕西镇戎军、德顺军,庆历四年始拨解额各1名(《宋会要·选举》15之13)。余参见拙著《宋代地域文化》《北宋部分州郡解额表》,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226页。)“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户。”[7](卷157)
  
  其二,宋代科举制允许外地人在特殊情况下,按一定要求、程序在开封应试。前文已予介绍,兹不赘言。
  
  其三,开封是文化中心和最发达的首善之地,在此可直接获得时尚的、顶尖的文化。正如司马光所说:“朝廷每次科场,所差试官率皆两制、三馆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风俗。在京举人追趋时好,易知体面,渊源渐染,文采自工……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违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盖由每次科场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则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8](卷31)开封就是龙门所在,既是科举的起点又是终点,故而吸引聚集了大批外地学子。宋仁宗时,“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8](卷31)其中狗苟蝇营之徒,当然会冒贯开封。例如天圣七年上封者揭露:“今岁开封府举进士者至千九百余人,多妄冒户籍。”[4](卷108)利之所在,自当趋之若鹜。      
  
  三 冒贯形式及朝廷对策
  
  科场之间,历来百弊丛生。淳熙年间礼部官员归纳科举十大弊端,“假借户贯”赫然列于首位。[5](5之5)如此严重的冒贯现象是怎么出现的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多处设立户籍。为了能在解额多的州郡应试,士子们往往在本地以外的一个或数个州郡另立户籍:“举子奸计,多占邻近户籍,至有三数处冒试者。冀于多试之中,必有一得。”[14](卷1)因而出现子孙与父祖乡贯不同,甚至亲兄弟乡贯也不同的怪事。[5](5之23)治平四年,礼部贡院报告说:“开封府并外州军举人,自来于三两州户贯并一州三两县户贯请到文解。”[15](15之18)可见得一种普遍现象。
  
  2.宋朝规定,士子非当地人,但在当地有田产者,也可应试。如惠州河源人古成之,因有产业在广州增城,便于雍熙三年参加了广州的乡试。[15](卷10889《古成之》)一些富有人家的士子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往往临时专门为科举在外地购置田产以便应举。如宋高宗时殿中侍御史魏师逊披露:“近士子有因守令亲识,施置田产,临时便作本贯应举。”[16](卷163)有田产就要有税赋,必然会在当地官府有登记,或列入租税册,或立有户头,因而也是合法的。
  
  3.改变亲属关系,假借户贯。天圣年间,庐州士子王济的哥哥王修已在开封府祥符县购置有18亩土地,但兄弟关系并不能使王济在开封府应举。王济心生一计,报名投状时“以修已为父”,变成了能够在开封报名应试的父子关系。更有甚者,另一外地人王宇,也随王济一同冒贯为一户,竟以王济的三代为自己的祖宗。[5](15之7)
  
  4.官员作弊。在既无户籍,又无田产在当地的情况下,要想冒贯应试,只有买通官员一条路可走。所以就有“守臣直以他处士子姓名,冒令教官以次保明”的丑闻出现。[16](卷163)即知州欲让外地人在本地应试,采用欺骗或强制手段,让负责审查并做担保的教官等人做伪证,出具是本地人的证明。绍兴三十六年八月,镇江府乡试就发生过类似事件。当时科场上,士子发现有福建人冒贯应试,大为愤怒,竟要操起棍棒将其逐出,遂发生骚乱。知府林大声率部属赶来查问,被石块击中头帻,混乱中数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左正言凌哲弹劾“举人喧竞,盖大声遣卒护送闽人冒贯,激使之然”。林大声因而受到罢官处分。[16](卷174)据方勺称,元祐年间,方勺从江西来到杭州应乡试,因属冒贯,被同保士子揭发投诉。但在时任知州苏轼的关照下,竟顺利过关,“因预荐送”。[9](卷1)从方勺津津乐道、毫不隐讳的自供来看,官员协同作弊冒贯在当时是公开的秘密。
  
  冒贯应试危害着科举户籍制,侵犯了广大士子的利益,同时还引起不少事端和治安事件。时常有举子在考场将冒贯者打成重伤,或骚乱践踏致多人重伤的恶性事件出现[5](16之34,16之37)因而,宋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和立法,制止、打击冒贯行为,以维护科举制的公平和法令的尊严。
  
  1.严格户籍制度,加大打击力度。景德二年,礼部贡院要求:“诸色举人各归本贯取解,不得寄应及权买田产立户。诸州取解发寄应举人,长吏以下请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8](卷30)强调了本贯取解,违犯者连同州郡长官一同治罪。景德四年颁布的《考校进士程式》,首要的内容即“士不还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7](卷155)这一专门的正式条令,重申了朝廷的有关规定。
  
  面对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冒贯开封府现象,宋政府于元祐七年下诏:“诸举人诈冒开封府户籍取应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五十贯。虽已及第,并行驳放。保官及本属官吏、耆长、书铺,知情并与户籍令诈冒者,并与同罪。同保人并殿二举。”[4](卷474)此令刑罚加重,涉及面增广。一是动用了肉刑,犯者决杖一百,此法实际上对冒贯者在仕途上判处了死刑,因为受过官刑者不准应举。二是启动为敦厚风俗轻易不用的允许告发制度,并重赏50贯钱。三是冒贯及第者取消资格。四是加大株连范围,不仅保官、有关地方和部门官员受牵连,相关的耆长、乡书手、书铺、知情人以及为其办理户籍手续者,一律同罪处罚。其中所言的书铺,是宋代的公证机构,报考办理户籍必须经过书铺公证。“自来诸路举人于开封府冒贯户名应举,计会书铺行用钱物,以少约之,亦不下六七千。”[17](28之8)办理一个冒贯应举的公证手续,至少需要花费6至7贯钱,因而书铺要受处罚。五是同保举人连坐,予以停止两次科举的处分。
  
  对冒贯沿边州军者,也动用了肉刑。沿边地区往往地旷人稀,文风不振,应举者少,常有士子前往冒贯应举。乾道年间曾立法:“非本土举人,往缘边久居或置产业为乡贯者,杖一百,押归本贯。”[5](16之20)可谓严刑峻法。
  
  2.加强州县学校教育及贡举职能。如果说打击冒贯现象是治标之举的话,那么使“士皆土著”便是治本之策。为此,宋政府加强了州县学校建设。“庆历新政”期间,参知政事范仲淹“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宋仁宗令修订《贡举条制》。经大臣会议研究后,宋祁等人向皇帝指出:“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其主导思想即强调教育和选拔人才过程中注重德行,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须让士子在本地接受教育,由地方官考察其言行。宋仁宗批准了该方案,遂诏诸州县立学,并具体要求“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赋者百日而止”。[7](卷155)即不经州县学不得应举。由此掀起了宋朝第一次兴学高潮。庆历四年,在各地建学的基础上,朝廷规定七种人不准入州县学,第五种人即“籍非本土,假冒户名”。[4](卷147)虽然“庆历新政”推行不久即宣告失败,但各地学校却建立起来,有关指导思想对以后的两次兴学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如“三舍法”即是具体体现。
  
  绍兴十七年,还恢复了“乡饮酒举士法”:“以举人多冒贯,命州县每三岁行乡饮酒以贡士。”所谓“乡饮酒”是古礼。古时乡学3年业成,地方官考察其品行、学业,将优秀人才推荐于君主。届时由乡大夫为其饯行,有一套饮酒礼仪,故称“乡饮酒”。恢复古制的目的仍是让“士皆土著”,以便掌握其真实的德才情况。由于操作起来诸多不便,又于绍兴二十七年宣布罢去。[7](卷30,卷31)
  
  3.清理多头户籍。针对举人多处立户的弊端,治平四年四月,朝廷在礼部贡院的要求下予以清理整顿。勒令凡有多处户贯者,“与限至今年终许经本贯州军陈述,因依合并,归一处户籍。仍令本贯州军结罪保明,申贡院契会三代、年几,并同与通叙举数。如出限及无本贯州军保明,更不在叙举之限,即不得将外州军文解移徙入开封府学”。[5](75之18)此次整顿要点有二:一是个人向本贯州军申报在外地户籍情况,只保留一处,其余撤销;官方既往不咎,承认其以往在各处应试、发解的记录和资格。二是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报或没有本贯官府的保明,也即仍是多头户籍者,以往发解记录不予承认,至少在开封府者,不承认其以往在外地发解的记录。假如一考生连续两次在外地获得发解,移贯或通过其他手段准备在开封府应举,若不按此规定办理,那么他至少6年的努力就白废了,享受不到有关发解次数多而获免解、特奏名等优待。
  
  4.统一乡试日期,杜绝同期多处应举。南宋绍兴年间,制定了一条新规定,即将原来日期不一致的乡试统一为一致开考日期。沈作喆记载道:
  
  国朝三岁发解进士,率以秋季引试,初无定日。举子奸计,多占邻近户籍,至有三数处冒试者,冀于多试之中,必有一得。以致争讼纷然。有司多端禁止,卒不能革。绍兴中,或有建请令天下诸州科场,并用八月一日锁院,十五日引试,后期者勿问。不劳施为,无所烦扰,而百年之弊,一朝尽去,更无巧伪可以破坏成法者。亦一奇也![14](卷1)
  
  该措施专门针对一人多户,数地应举之弊,从沈作喆惊喜赞叹的口气使人感到,取得了良好效果。不过,其实际过程没有那么简单,上引史料比较简略,个别文字也有误。李心传所载比较确切:
  
  祖宗旧制,诸路州军科场,并以八月五日锁院。惟福建去京师地远,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又用六月。绍兴十三年八月,诏以闽、广去行在不远,并令八月五日锁院。然诸州军例选日引试。由是举人多冒贯而再试于他州,或妄引亲贤而再试于别路,至有一身而两预荐送者。二十四年正月,诏太学及诸路并以中秋日引试,惟四川悉用三月十五日焉。[18](卷13)
  
  就绍兴十三年八月的诏令内容而言,李心传也有失误。诏令中明确指出:
  
  令福建、二广趋行朝不远,可并限八月五日锁院。内川、陕(峡?)州军特以六月,若近例类省试,即示以八月五日锁院。[5](16之6)
  
  综合上述史料,可知以下几点:(1)沈作蒱所载“八月一日锁院”有误,应为“八月五日”。(2)乡试日期并非“初无定日”,全国大部分地区考试日期是统一的,只是对偏远的福建、四川、广南东西路实行特殊法令,日期提前一至二个月。(3)沈作蒱所载“绍兴中”的措施,不是一次,而是两次。绍兴十三年八月的诏令,即根据行都在临安府的新地理格局,取消了福建、广南东西路的特殊日期,只保留四川一地(李心传上文漏载)。(4)绍兴十三年的诏令并未落实,“然诸军州例选日引试”即可证明。(5)绍兴二十四年的诏令,除四川日期再提前外,实际上是重申了绍兴十三年的诏令。在《系年要录》卷166绍兴二十四年正月条下,李心传是这样记载的:“初诏郡国同以中秋日试举人。旧诸州皆自选日举士,故士子或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始禁之。”所谓“初诏”,显然又是李心传的失误。(6)这一方法从根本上杜绝了同一次科举中利用时间差在数地应试的弊病。除了还可以三月份在四川考完赶赴其他州军八月的考试外,其他地方若考两地是不可能的。我们注意到,绍兴十三年的诏令未能落实。那么,绍兴二十四年以后的科举是否遵守此令呢?且看宋孝宗淳熙七年的一段“臣僚言”:“科举条例,自八月十五日为始,连日引试三场,此天下通法。独饶州(原误作“川”)试院,乃是隔日入试,凡五日方始终场。乞下漕司严饬饶州,今岁科举须接连三日引试。如敢唱竞,将鼓倡之人填于法。”遂获皇帝批准。[5](16之23)可见八月十五日开考确实并无例外,连饶州用5天而不用3天考完也遭指责并改正。故而,沈作喆才大加赞叹,李心传才说“至是始禁之”。后来朱熹也对此赞不绝口:“不知谁恁聪明,会思量定作八月十五日,积年之弊,一朝而革,这个方唤做处置事!”[19](卷109)
  
  以上可见,宋政府为打击冒贯行为,始终不懈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其泛滥。
  
  此外还应指出,冒贯行为也受到民间的抵制。陈君行曾率子弟旅行,至泗州时,一子弟要先往京师开封,理由是“科场近,欲先至京师,贯开封府户取应”。陈君行制止道:“汝处州人,而户贯开封,欲求事君,而先欺君乎?宁迟数年,不可行也!”[20](卷12)应该说相当一部分举子在儒家思想陶冶下,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这也是宋代科举制度不致惨遭破坏,持续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结语
  
  宋代科举制为宋代社会历史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科举史上也是辉煌的一页。宋代科举户籍制是科学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机制,发挥着维护科举质量和选拔程序的作用。
  
  古人云:一法立,一弊生。科举户籍制的制定,成为作弊者新的攻击对象。出现种种冒贯弊病,以新的形式侵害着科举制和户籍制,败坏着士风,挑战着乡举里选的传统。科举户籍制的实行是一个不断被破坏又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屡禁不止的冒贯现象而否定其积极意义。
  
  科举户籍制也使我们加深了对宋代户籍制的了解。科举户籍制无疑是宋代户籍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研究者而言又是一缩影。宋代户籍制资料传世不多,保存在科举制中的有关情况正是主要的一部分,显得十分珍贵。由此使我们得以了解到宋代有着严密的户籍制度,户籍在个人生活中关系重大,同时也使我们了解到宋代存在着一人多户、人户分离的“虚籍”等情况。科举户籍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给户籍管理提出新问题,从而也促进了宋代户籍制向不断完善的方向努力。这也是本课题的另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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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宋时期的“市舶司”
  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从汉代开始的,但这时的贸易是以陆地为主。虽然汉武帝时期开始有了官营的海外贸易,但汉代的海路贸易还很不发达。隋唐时期中国的海外贸易虽有进一步的发展,也仍没有占主要地位。到宋朝时期,情况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对外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海路贸易的兴起和蓬勃发展,使朝廷获得的收入愈来愈多。于是,两宋政府沿袭唐制,专门设立了管理对外贸易事务的机构——“市舶司”。
  
  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消灭了割据广东一带的南汉政权后,为扩大对外贸易,建立了第一个海外贸易的一级管理机构——广州“市舶司”,这是两宋设立市舶司的开始。宋太宗灭掉吴越割据政权后又于杭州设市舶司,作为管理两浙路各港口对外贸易的机构。宋真宗时期又在明州(今浙江宁波)设立市舶司。这样,北宋中期有广州、杭州、明州三地市舶司,并称“三司”。在这三个贸易港中以广州的最大,最繁盛。“三司”的外贸收入中,广州常占9/10。据记载,当时居住在广州的外国商人很多,其聚居的地方称“蕃坊”,外商买卖的场所称“蕃市”,他们子弟求学的地方称“蕃学”,可见当时贸易的状况。由于船舶到达其他沿海港口,都要到其附近的市舶司勘验施行,显然不能适应海外贸易日益发展的需要,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及元祐三年(1088年)分别在泉州和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州)增置新的市舶司,并改板桥镇为胶西县,这样一来市舶司就由原来的三个增加到五个。北宋时期“市舶司”的设置虽然也有多次废置、复建,但从政和二年到北宋灭亡,宋朝政府再没有废弃,一直维持着广州、泉州、明州、杭州、密州胶西县五个“市舶司”。此外,宋朝政府还于政和三年(1113年)在秀州华亭(今上海淞江)等地分别设置市舶司及管理海外贸易的二级机构市舶务,于政和七年(1117年)使镇江及平江府的税务机构也兼有管理市舶的职能。市舶机构的增加反映出当时海外贸易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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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宋朝制定完整通信法规
      古代的邮驿传递是以官府的文书、军事情报为主,不传递民间书信。国家为了方便邮驿、提高邮驿速度,从周代开始,就在大道旁修建驿站,备良马和专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邮驿法规法令,以保证邮驿的顺利运行。秦代在沿袭商周通信制度外,还颁布了邮驿法规,后人称为《秦邮律》,这可以说是中国甚至世界上最早的邮政法,但是内容比较简单。在中国唐朝时候,也出现了一些关于邮驿方面的法令规则,但那只是夹在《唐律》里中的规定。直到宋朝时候,中国古代完整的通信法规——《金玉新书》才正式出台。
      
      宋朝以前,各地邮驿制度逐渐混乱,有些政府驿使官员,任意加重驿夫的负担,命令他们带着包裹,“负重奔驰”;也有些驿路管理官吏,受贿滥发驿券,以致驿道任务超度繁杂,驿站不堪负荷。为了整顿这种情况,宋仁宗嘉祐四年(公元 1059年),根据枢密使韩琦建议,政府责令三司使张方平制定了”驿券则例”74条,颁行天下。这一则例又称《嘉祐驿令》。根据嘉祐驿令,在刑法中又增加了若干细则,诸如规定:“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贪赃枉法者,皆杖一百”等等(《宋刑统》)。从此,驿路大大安宁。发展到南宋时,由于邮驿的发达,涉及社会生活面较广,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相当完整的专门的通信法规,这就是《金玉新书》。
      
      所谓“金玉”,是取古代“金科玉律”这个专词的简称。这部法规的编纂者是谁已经说不清了。但其成书年代,经过专家们考订,大约可以断在南宋高宗绍兴十九年(公元 1149年)或稍后。那时候,与北方金的激烈战事刚刚结束,诸事需要整理就绪,而原先北宋时所用法规大都散失,邮驿制度也很混乱,宋高宗便命令一些朝臣汇集了散在民间的有关邮驿旧法编纂而成。可惜的是,经过历代战乱,这部法规后来在民间也不流传了。明朝修的大型类书《永乐大典》的一四五七五卷中保存了它的原文。
      
      根据现在《永乐大典》,可以知道这部《金玉新书》共有 115条,其中涉及邮驿刑律的 51条,有关赏格的10条,关于邮驿递铺组织管理的内容54条。法规涉及的范围很广,严格地维护了官方文书的不可侵犯性。比如《金玉新书》规定,盗窃、私拆、毁坏官书者属犯罪行为,都要处以刑罚,若盗窃或泄露的是国家重大机密信件则处以绞刑。涉及边防军事情报而敢于盗窃或泄露信件内容者斩,教唆或指使犯法者也同样处以斩刑。盗窃的若是一般文书,按规定也属于触犯刑律。处以徒刑,发配五百里。值得注意的是,《金玉新书》规定,刑罚不仅仅处罚那些作为传递文书的当事驿夫,同时也要处置他的上级官吏,包括有关急递铺的曹官和节级,失职者一样处以杖刑。
      
      《金玉新书》对驿递过程中的驿递程限、各种传递方式中发生的失误,皆有具体的律令规定和不同的量刑标准。比如处罚邮件失误的量刑中,步递最轻,马递次之,急脚递最重。计算路上走驿和行程、误期的量刑,则以日计算,不同的天数有不同的刑罚。从《金玉新书》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社会,至少是宋朝时期,政府对邮驿是十分重视的,规定是很严格的。而“以法治邮”的做法,保证了邮驿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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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宋代中央官制
  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为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的专权独裁,宋朝廷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各种制度。所谓中央集权,是指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专制主义则是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里,君主主宰一切。秦汉时代,中央集权制就已经确立起来,但专制主义还未至登峰造极的程度。宰相权力的变化就是一个例子。汉代的宰相,权力相当大,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到了宋代以后,宰相的权力就越来越小了,权力越来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代逐步发展的。
  
  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从赵匡胤建立宋王朝开始,就对中央官制作了调整。其特点是用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来削弱其权力的。这样,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谓“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禄而已。这类官有两种情况,第一,在宋太祖、太宗统一五代十国的过程中,留用了大批各国旧官员,使他们保持官位,领取俸禄,但不使掌握实权(只对其中认为可靠者安排一些实际职务);第二,对于宗室、外戚、勋旧,也仅授予高官,优加俸禄,而不给实职。至真宗时,便把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按照这个制度,一般官员都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有的官还加有“职”的头衔。“官”只是说明他可以领取俸禄,而职才有实际的权力。每个机关彼此互相牵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例如左、右仆射、六部尚书、侍郎、大夫、郎中、员外郎、卿、少卿等,在成为官阶的名称后,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不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的根据,因此称为正官或本宫,又称阶官或寄禄官。其中有文资、武阶的区别。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又称“职事官”。差遣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权、直、试、管勾、提举、提点、签书、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知制诰、直秘阁、判祠部事、提点刑狱公事之类。也有一些差遣并不带上这些字样,如县令、安抚使等。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的需要和官员的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所以真正决定其实权的不是官阶,而是差遣。至于“职”,一般指三馆(昭文馆、史馆、集贤院)和秘阁中的官职,如大学士、学士、待制等,是授予较高级文臣的清高衔头,并非实有所掌。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官制改革后,撤销馆职,另设秘书省职事官,自秘书监丞、著作郎以下,都称馆职。其他文臣兼带馆职,武臣带阁门宣赞舍人,则称“贴职”。
  
  官称和实职的分离,使朝廷内外大批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义上都有正式官员,但除非皇帝特命,不管本部的职事。《宋史·职官志一》说: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又说: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这样,各级官府层次重复,叠床架屋,机构空前庞大。但是,却有利于皇帝直接控制用人大权,他可以随时提拔官阶较低而有才能者担任要职,也可随时撤换无能之辈。历代的官制,宋朝大多保留下来。《宋史·职官志》云: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
  
  自赵匡胤建宋以后,三师、三公之制虽承唐制保留下来,但授与大臣者为数并不多,尤其是太师一官,只以赵普与文彦博两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后,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间竟多达18人。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贯、王黼等宠臣外,其他多为宋徽宗的儿子(太子除外)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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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宋朝职官制度的特点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  
  
  (一)中枢机构的演变  
  
  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  
  
  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  
  
  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  
  
  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  
  
  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  
  
  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  
  
  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  
  
  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  
  
  (二)中央行政机构的演变  
  
  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机构、职官之外另设机构、派官掌管的现象已很普遍。宋朝开国,太祖用赵普为相时以及太宗时期都没有做整齐划一、较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乱,例如,兵部之外有枢密院侵夺了兵部的职权,并升为中枢机构;唐朝吏部、兵部分别主管文武官员的铨选,此时另设审官东院管文铨,审官西院管武选;户部尚书、侍郎职权,已由三司使(五代时并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其长官为三司使)取代,被称为“计相”,其权位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礼部之外有礼仪院;刑部之外有审刑院。元丰改制,一律恢复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为准,权归六部。除枢密院保留外,其他机构、职官一律废除。从此,结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乱状态。  
  
  (三)台谏制度的演变  
  
  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  
  
  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  
  
  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  
  
  (四)军事制度的演变  
  
  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  
  
  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出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点。  
  
  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⑶。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⑷。  
  
  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这触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  
  
  “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高级的军事职官都点检、副都检点(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  
  
  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种“听差”)。  
  
  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  
  
  (五)地方官制的特点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  
  
  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一)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  
  
  “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  
  
  1.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核,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部试后有廷试(殿试)。礼部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强了考试的管理:现任官应进士举有锁厅试,验证身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⑸。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子姓名;有謄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子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子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子弟中礼部贡举者要复试。  
  
  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  
  
  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  
  
  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
  
  “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  
  
  3.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  
  
  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⑺。高级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三人”⑻,曾任尚书、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荫一人。大臣病故,据所留遗表也可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荫补机会多,名额扩大,最高记录曾达到同时荫补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优待大臣的这些作法,对巩固统治阶级队伍固然有一定益处,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滥的原因之一。  
  
  (二)“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  
  
  元丰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个头衔,即官、职和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职事官,到唐后期已变成官吏品阶的标志,宋初沿袭了这种情况。官吏的实际职务,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职官志》讲,“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迅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⑾。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责。元丰改制,定阶官以寄禄(文散官有二十四阶;武散官有五十二阶。五品以上为大夫,六品以下为郎。凡进士、诸科及武举等科举出身者为有出身,此外为无出身),将知、判等差遣变为职事。  
  
  宋朝的职名甚多,分若干等级。就以“学士”名号来说,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  
  
  学士院,即翰林学士院。其职务为“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其职官为翰林学士、知制诰。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缺,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⑿宋朝有专门给皇帝讲读经文的经筵官,也称讲读官。讲读官有翰林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元丰改制,废除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⒀。程颐(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说书。  
  
  知制法,原为差遣,即起草诏令文书、是中书舍人的本职。唐代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负责起草“内命”诏令文书,称“内制”;中书舍人只负责起草“外命”诏令文书,称“外制”,于是有内外两制,简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元丰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许多职务必须由两制或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  
  
  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  
  
  宋初沿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藏书的皇家图书馆。馆、院专任职官直馆、直院称“馆职”,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  
  
  宋朝最高级职名为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殷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待从备顾问而已”。⒁观文殿大学士须曾任宰相,观文殿学士亦“非曾任执政者弗除”。⒂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也是宰相、执政的荣誉职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学士五代已有,元丰以后“以现执政为之”。⒃  
  
  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  
  
  宋朝有一种特殊的阁学士职名,简称“阁职”。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四级。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例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  
  
  诸阁学士之外,尚有一枢密直学士(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  
  
  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  
  
  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  
  
  宫观祠禄官,为宋朝特有的职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内外建立许多宫观。在京者为京词,在外者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应宫使,为宰相兼宫观使的开始。随后,外戚、宗室和宰执罢官留京师,多任宫观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员也多任此职。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罢现任,令管理道教宫观以示优礼,无职事,但借名“以食其禄”,称为“祠禄”。先时,任宫观使者员额绝少。熙宁时,王安石执政,为安排反对变法者,规定宫观官不限名额,知州资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规定了任宫观祠禄官按不同级别应得的俸给和任期⒅。  
  
  此制施行以来,员额不断扩大。政和年间,祠禄官近百员。钦宗靖康元年曾下诏罢去一批宫观官,渡江以后,宫观不复置,只保留醴泉观使、万寿宫使及佑神观使三种宫观使。绍兴时,士大夫流离失所,朝廷无官缺安置,于是许“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又有选入(幕职、州等低级文职官员的合称)众多,无官缺可补,也破格给予岳庙祠禄⒆。宋朝还有一种传统,凡年六十以上(南宋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资序官员应自己陈请罢现任,为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宫观者,则属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陈宫观”处理,以示优礼。  
  
  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⒇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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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
  宋代的商人队伍是开放的,基本上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随意地出入商场,因而出现了空前的全民经商大潮。但宋代的职业商人仍然只包括在城镇开设店铺以及从事贩运贸易的那部分人,这些商人主要居住在城镇内,在版籍上一般属于坊郭户。在城镇,多数商人是被组织到行会中的,但也不能像有的文章说的只有加入行会的“行(hang)人”才是商人。概括地说,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可以归纳为行会政策、牙人政策、抑商政策的相对减少等方面。
  
  先看关于行会的政策。
  
  如同城镇的手工业者结成了“作”等名目的同业组织一样,宋代城镇诸商业行铺也形成了商业行会。商业行会每行都有自己的特殊衣着为标识,“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孟元老《东京梦华录》] “香铺人顶帽披背子;质库掌事,裹巾著皂衫角带。街市买卖人各有服色、头巾,各可辨认是何名目人”。[吴自牧《梦梁录》] 在中国历史上,商业行会的形成和建立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它既与官府的科配和差役有密切的关系,也是商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从本原上讲,官府不过是承认了业已客观存在的行业组织,并运用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为官府的需要服务而已。但行会既然被纳入了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行会的发展就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有关政策的左右。首先,宋代行会的设立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所谓: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耐得翁《都城纪胜》]  
  
  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梦梁录》]  
  
  为供应官府的科配需要服务,是行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在城市中,官府购买各种物品,主要是同各种商业行会打交道,通过团行而实现,因此官府需要什么商品,就要求成立什么样的行会,不管这一行业的规模大小。行会的设立显然是以其经营的商品是否为官府所用为转移的。但官府也不能任意地设立行会。宋神宗时规定,“官司下行买物,如时估所无,不得创立行户”。 即有些物品尽管官府需要,但如果市场上无人经营,就不能设立专门供办此物的行会。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权知临安府韩仲通奏报:“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卖,扣除牙钱太多,致细民难于买卖,……欲乞并行住罢。从之”。 蔬菜果实本来已有“菜行”和“青果团”经营,官府为了多征牙税,又单独设立一个牙行,结果阻碍了商品流通,官府也不得不废除这个新设之行。其次,商人加入行会也要经官府批准,一旦加入行会,就名列“行籍”,不经官府同意不能随意退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行户承担官府的科配差役。因此官府对于入行采取宽松政策,一般不予阻止。但因行户的负担较重,常常有人迁移逃走,官府就强迫没有入行的商人加入行会。王安石说:“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后来实现免行法,免除了行户的差役负担,“乃有情愿投行人”。 可见每一个行会的人数都有一定的标准,如有人逃亡,行户减少,官府的科配就难以保证,必须增补。所以官府对于行户的人身控制是很严的。就像手工业者的“匠籍”一样,商人一旦被纳入了“行籍”,不仅本人难以逃脱,还要累及子孙。真德秀就说:“黄池一镇,商贾所聚,市井贸易,稍稍繁盛。州县官凡有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户之挂名籍,终其身以至子孙,无由得脱”。 一般情况下,政府对于外来客商、进城买卖的农民以及城市中大量从事零星买卖的小商稗贩,是不用行会组织形式加以控制的。熙宁年间推行免行法时,市易司曾一度命令“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旨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郑侠为此上书王安石,说:“今者令细民并相纠告,不以旧曾系行籍,但持一物而卖于市者,莫不出免行钱,至于麻鞋头发、茶坊小铺,皆朝夕营营,以急升米束柴而不赡者,今无不勒出钱,以为免行。则彼旧非在行,何免之有?何以为免民之力哉?” 市易司的这种偏差很快得到纠正。说明行会政策并不是针对所有商人的,自有其适用范围。
  
  宋代官府控制行会的主要目的,一是征收商税,过税和住税是宋代商税的两大主要税种,其中过税主要征之于从事转运贸易的行(xing)商,住税主要征之于有固定店铺摊点的坐贾,行会商人作为城镇坐贾的主体部分,因而是住税的重要征收对象。二是实行科配。“科配”的本义,是强制性分派,因此也有科率、科索、科敷、均配等名目。如果是强制性分摊购买,一般称之为科买,也叫科市、配买、回买等;如果是强制性分摊出卖,则可称为科卖、配卖等。根据王曾瑜先生研究,科配是宋代城乡并行的摊派,不独行于城市。 对于城镇的行会商人来说,科配主要是应付宫廷、官府对各项商品的需要,其性质属于行会商人承担的差役,即行户利用自己的资本和经营的商品,在流通领域轮流着为官府服役。 官府向行户科配物品时,并不是平均分派给全体行户,而是根据各行利入厚薄和“行人等第”即应役行户户等之高低进行摊派,利入多的行业及上等行户分摊的多,利入薄的行业及行户分摊的少。各行会之行户轮流应役,大抵是每旬一轮,谓之“当旬”。这种量力科配的原则,较能与行业差别和行会成员的经济状况相适用。具体地说,行户承担的科配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以买为主。买即科买,官府在年初下达科买的品种和数量等计划,要求“给限供纳”。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规定,宫禁“取买物许于杂买务下行收买”,“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纳”。 宋仁宗皇佑四年又规定,宫禁所需诸物,“先须勘会库务委阙者,方得下行”。 即官府仓库的现存物品中没有的才能向行户配买。总之是“京师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需,皆并责办”。 各地方官府需要的物品也大都由行户供应,所谓“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 官府有临时需要而库存不足时,也常常追加科买额。官府向行户科配的内容还包括科卖,即由行户负责销售官府的剩余物资。宋真宗时,曾诏令将官营作坊制造的“无字号、不及色额器物钗钏,即付行出卖”。 宋神宗时,河北路为筹措推行青苗法的本钱,将朝廷调拨的“山东绢配卖与诸州军坊郭人户,每一匹估钱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以来,限半年纳钱,尚有近下等第人户有破卖家财方能贴赔送纳了当者”。 官府有时还把难以出售的茶、盐、酒等官营禁榷专卖物品摊派给行户代销。如宋孝宗时,官营场务将“积压年深,以致陈损不堪食用”的陈茶,“多是科抑铺户,或令栏头认数出卖,拘收价钱”。 有的地方把官营场务的酒“勒令行老挑担抑 表,立定额数,不容少亏”。  
  
  行会商人除向官府承担科买、科卖物品等任务外,还要协助官府检查官物的质量。“官物不限多少,并差行人看验”。 官营手工业作坊中的质量检验工作也常常差派行户负责。如南宋将作监文思院制造金银器物,向来“系临安府籍定铺户一十名,监视钚销,交付作匠”。这十名铺户应该是临安府从金银行会中选拔的,他们轮流当差,工作的内容是,每日开工时,文思院作坊将“合用金银,各支一色,令铺户看验色额、秤盘;遇晚收作,令铺户将器物再行看验,元色额秤盘数足,方得入库,同专、副封锁”。 这是官府利用金银铺户商人的专业技能,对官营作坊的生产从原料到成品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在这些官营作坊从事生产的手工工匠多数是按“匠籍”雇佣来的,估计行户在此当差也能领取相应的报酬。
  
  官府令行会商人承担科买,在原则上并不是要无偿地掠夺行户商人的资财,而是为了保证官需物品保质保量的及时供应。因而官府科买的物品按规定都是要付钱的,其价格称作“时估”。所谓“时估”,就是根据现行市场价估计、预测的未来价。大致自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时估申报和稽察制度,由中央的三司主管,其制定则由各地政府负责,在京师是开封府,在地方是州县。京城制定时估的部门是开封府司录司。具体的操作程序是,每旬的最后一天,司录司把各行会应役的行户招集起来,与司录司官员一同商定下旬供纳物品的价格,即时估,并将商定的各行物价写成表状,在下旬的第一天用公文的形式,分别报送供办宫廷物品的杂买务和负责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提举诸司库务司。无论是杂买务还是提举诸司库务司需要物品,都不必再与行户讨价还价,只要命当差的行户把所需物品送到,由官员当面根据时估计价还钱即可。由于时估是依据现行市价预测的未来价,又每十天评定一次,因而时估与市价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不能完全与市价吻合,却终究相差不远。更由于时估是由行会商人和政府官员共同商定的,就必然使得商人在定价上拥有了较大的权力,商人有可能在评定时估的过程中反映自己的意见并保护其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官吏的敲榨勒索。这与唐代以前定价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有了很大的不同,充分体现了宋代政策上的宽松。
  
  通过科配和时估,官府和行会商人建立起了商品买卖关系,尽管这种买卖明显地带有政治强制性,交换并不是自由的,买卖双方也不是平等的,本质上仍然是对城市工商业者的劳役剥削,但相对于唐代科配和宫市无限制无定价的掠夺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把一部分官府消费纳入了商品交换的轨道,对城市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繁荣有较强的刺激拉动作用。在宋代,国家庞大的行政性、军事性消费需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按一定价格向行户科配物品的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科配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的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掠夺性。无论是配买、配卖,还是为官营作坊检查质量,就行户而言都属于当差服役,是必须承担的义务,若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会受到处罚。宋神宗熙宁六年,“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良,决行人二十”。 这是因行户供应的物品质量不佳而受罚的例子。次年,汴京“米行有当旬头曹斌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自雉经以死”。 这是行户因惧怕完不成配买数量而自杀的例子。由此可见科配制度的强制性是很严酷的。掠夺性主要表现为配买时拖欠价钱,有时甚至分文不给。北宋“京师置杂买务,买内所需之物,而内东门复有字号,径下诸行市物,以供禁中。凡行铺供物之后,往往经岁不给其直,至于积钱至千万者。或云其直寻给,而勾当内门内臣故为稽滞,京师甚苦之”。 这无疑成了唐代宫市之弊的重演。南宋时,真德秀说:“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令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 官府买物,“若使依价支钱,尚不免为胥吏减克,况名为和买,其实白科?” 所谓“白著”、“白科”者,皆白拿不给钱是也。尽管这种行径在法令上是禁止的,宋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打击措施,如宋哲宗元符年间颁布的敕令规定:“在任官卖买物,旋行增损实直及抑非本行卖买物者,有徒二年之制”。 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知衢州王 严因“下行买物不支价钱”而被撤职。 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禁绝此弊。科配给行户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在汴京,因为官府的科卖量大,行户的负担尤重。“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凡诸行陪纳猥多,而赉操输送之费复不在是,下逮稗贩、贫民,亦多以故失职”。 于是,“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失数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安石变法时期,在以募役法取代差役法的基础上,推行了免行钱法。即大体上根据诸行业利入之厚薄及行户资产的多少,把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月或按季向官府交纳免行钱后,“与免行户祗应”。 官府购物不再向行户科配,行户也不再为官府当差。这项改革在商业领域中缩小了劳役制,对于促进城市商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免行钱法蜕变成了官府加重盘剥行户的工具。宋徽宗时,“开封府将已纳免行钱入户又行科差,显属违法骚扰”。 既要纳免行钱,又要照旧承担科配,行户的负担反而更重了。
  
  再看关于牙人的政策。
  
  牙人是在买卖交易中撮合成交的经纪人,属于一种特殊的商人。这种职业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牙人的种类也有了增多。宋代的牙人不仅说合贸易、拉拢买卖,有的还接受委托、代人经商,甚至揽纳商税等,在商业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宋政府十分重视牙人在契约买卖和赊欠贸易中的担保作用,要求契约的拟定等必须有牙人担保,以便监督买卖双方履行合同,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取得更多的人证物证。如茶盐贸易中赊买赊卖盛行,政府用法令规定由牙人监督签约和货款偿还,没有牙人参与签署的契约合同,是不规范不完整的,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官府不予受理。牙人既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因他们多数“乃世间狡猾人也”, 存在着侵渔百姓、欺行霸市、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等危害。宋政府在强化市场管理的过程中,也针对牙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力图把他们纳入政府的控制之下。规定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买卖时,“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 担任牙人的人必须有人为之作保,经官府登记批准,并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身牌”后,才能从事牙人的活动。未向官府登记亦无身牌而私自开张者是非法的。在牙人随身佩戴的木牌上,写有牙人的姓名、籍贯、行业种类,并有详细的“约束”守则,主要内容是: 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 买卖主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ƒ 不得高抬价例、赊卖物货、拖延留滞客旅,如自来体例,赊作限钱者,须分明立约,多召壮保,不管引惹词讼;„ 如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 宋代这些强化牙人管理的政策,在中国商业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人们常说“重农抑商”是中国封建专制时代的传统国策。且不说历代统治者是否真正重视农业,单就抑商政策而言,的确可以举出很多事例。像商鞅之轻贱商贾,秦汉之迫迁商贾,西汉、南北朝之侮辱商贾,明代之迁商、杀商、禁海等等。佛教史上有所谓“三武一宗之厄”,其实商人们所遭受的厄难劫数,比佛教要多得多。与前后几个时期相比,宋代严酷的抑商政策相对较少,商人所处的政策环境比较宽松。随着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经济力量显著增强,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愈益突出,这使传统的抑商观念有所动摇。虽然各方面的限制、监控仍然很多,但从总体上看压制性和歧视性的政策较少。除了政府控制较严的禁榷专卖等商品外,对商人的一般性贸易活动基本上是放任的。即使是禁榷专卖商品,也不是完全绝对地排斥商人买卖,主要采取官府和商人合作共营的方式,为商人开放了一部分经营空间,在保证政府专卖收入的前提下,鼓励商人参与经营,因而使宋代不少茶商、盐商和交引商等成为豪富巨贾。与汉唐相比,宋代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最大的变化是商人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和出任官职。宋初,法律上还沿袭唐代之制,禁止“工商杂类”参加科举考试和做官。但不久就放宽了限制,“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 鄂州江夏人冯京,“其父商也”,靠着勤奋刻苦,不仅在科举考试中高中状元,还在宋神宗时登上了参知政事的高位。宋徽宗宣和六年殿试时,大宦官梁师成接受一百多名富商豪贾子弟 的贿赂,每人所献至七八千缗,结果皆予进士及第。商人还可以通过向官府进纳钱粟,或结交贵族、官僚等谋取官位,当然这些途径多数与政治腐败密切相连,但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为商人向官僚阶层靠拢开了方便之门。宋代出现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体化,就是在这三者交相混通中实现的。对此学术界已作了很充分的研究,兹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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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00: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宋代地方官制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例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改称永康军,据《长编》卷274载,其批文称“永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隘口,昨据张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若非军官,实不足弹压,可令复旧。”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便得与州府并列。至于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
  
  为了统治的便利,宋代还把全国分为若干路。今据《宋史·地理志》所载,并依《太平环宇记》、《元丰九域志》校补,制成“宋代行政区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据元丰时设置的23路,加上徽宗崇宁时重设的京畿路,共24路。
  
  
  
  
  
  
  
  
  
  
  
  
  
  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是非常复杂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军、监。府也有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
  
  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大体上说,路的官僚机构,主要有四个监司,称为帅、漕、宪、仓。这些官员均由皇帝委派。帅也称为安抚使,是一路高级军政长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带都总管衔,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南宋的安抚使改为帅司,兼管民政。漕是转运使,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保障上供及地方经费的足额。为了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久而久之,转运使便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长官如知府、知州,还可能是前任的执政官,品位在转运使之上。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南宋改为漕司。与转运使平行的又有提点刑狱公事及提举常平司两种,前者管司法,称为宪;后者管赈荒救济事宜,称为仓。此外,又在安抚司中设走马承受1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之手,事实上与唐代的监军相似。所以每路有四个系统的长官,职权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认真负责。
  
  对于地方官僚体制,《宋会要辑稿·职官》42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
  
  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罪,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
  
  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说:
  
  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
  
  转运使有权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规定,凡是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宋代地方驻军指挥则有都总管、副总管、都钤辖、副钤辖、都监、副都监三级,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职。至于沿边地区则置都巡检、巡检。南渡以后,多采用临时措置,各军将领分别给以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名号、其下则有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名,这些都是偏禆之职。
  
  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在县衙门里,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绝大部分从地主阶级中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处理狱讼。他们上下其手,趁机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统治集团中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在县以下,还有乡和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统治和控制广大农民。据《文献通考·职役考》记载,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就差派乡村的地主当里正、户长和耆长。里正、户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则专司“逐捕盗贼”。总之,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其职责有二:一是榨取钱物,二是弹压农民。
  
  宋代的地方官制,有异于前代的,大体有四个方面:
  
  第一、府州设通判。其用意在于对地方官吏的监督。通判实际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这级官吏的一切行动。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与辽冲突很厉害;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这主要是怕武人专军事之权,容易独霸一方,反叛朝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满即走,即所谓“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当了三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够真正熟悉地方的情况。
  
  第四,恢复县尉。县尉是管军事的。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管,宋代改为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管地方治安之类和诉讼等事。
  
  以上事实说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员的权力,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强了。这样,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但是,宋代这种削弱地方权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镇压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镇压人民的权力分离出来,由专人分管。并依县之大小,分别派遣武装弓手,专司镇压。按当时规定:县一万户以上者,派武装弓手50名,七千户以上者40名,五千户以上者30名,三千户以上者25名,二千户者20名,一千户者15名,不满一千户者10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管,若“强盗”较多之处,武装弓手无法抵御的,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马镇压。
  
  总之,宋代有一整套以扩大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官僚机构,这套官僚机构在宋太宗时就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了,以后就越来越扩大。元丰改制时撤销了一些重叠的机构,表面上恢复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执政,官员又大量增加,机构也庞杂起来了,南渡以后,沿旧不革,所以《宋史·职官志》说:“吏既滥冗,名目紊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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